-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4〕132号
- 【发布日期】2004-11-29
- 【生效日期】2004-11-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
(甘政办发〔2004〕13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49号)精神,防止全省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决打击非法开采行为,规范煤炭生产秩序。各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要立即对小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的有关规定,凡在关闭之列的矿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立即予以关闭,并炸毁井筒,填平场地,限期注销或吊销证照;对已关闭、报废矿井要加强巡查和监控,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止死灰复燃、非法生产。
二、强化对小煤矿安全隐患的整治,限期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对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评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整顿的意见,及时下达整改或停产整顿通知,责令企业限期达到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对拒不整顿或经整顿仍不达标的矿井,要依法予以查处或关闭。
三、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煤炭生产市场准入。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规范许可程序,严把审核关,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坚决不予颁发许可证,从源头上加强对小煤矿的安全管理。对未按期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集中开展煤矿“一通三防”专项整治,防止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各地要在深入开展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同时,认真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要求,开展以“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特别是以瓦斯治理为重点的集中专项整治工作。对超通风能力和通风系统不完善、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抽放和未按要求安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生产矿井,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煤炭生产企业要全面排查、及时整改瓦斯事故隐患,严把瓦斯防治设施、防范措施落实和现场自救关,重点抓好今年以来省政府及省上有关部门在历次安全检查中查出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存在瓦斯突出现象的矿井,也要按照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对鉴定为瓦斯突出矿井但拒绝升级、不按突出矿井进行整改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五、加大处罚力度,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大对煤矿非法生产的打击力度,对出现小煤矿非法开采的,除依法追究组织生产人员的直接责任外,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六、加强领导,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是当前国家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部署。各市(州、地)政府(行署)一定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和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特别是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对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正确履行职责,强化监管、监察责任,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对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各地和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加强煤矿安全工作和小煤矿关闭整顿进展情况及时报省安委会。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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