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8〕113号
- 【发布日期】2008-12-25
- 【生效日期】2008-1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颁发秦山核电厂扩建项目(方家山核电工程)建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颁发秦山核电厂扩建项目(方家山核电工程)建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8〕113号)
秦山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交〈秦山核电厂扩建项目(方家山核电工程)建造许可证申请书〉的函》(秦核安函〔2008〕02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及导则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秦山核电厂扩建项目(方家山核电工程)建造许可申请书》及其附件。认为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秦山核电厂扩建项目(方家山核电工程)的设计原则以及与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核安全的基本要求,已具备建造条件。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秦山核电厂扩建项目(方家山核电工程)建造许可证》。
我局对一号机组基坑负挖、现场准备情况的监督检查表明,该机组已具备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条件。我局批准一号机组核岛浇注第一罐混凝土。同时,我局将二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设为控制点,必须经我局检查批准后,二号机组方可浇注核岛基础第一罐混凝土。
你公司应按照《秦山核电厂扩建项目(方家山核电工程)建造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加强质量管理,做好建造工作。
附件:秦山核电厂扩建项目(方家山核电工程)建造许可证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 家 核 安 全 局
秦山核电厂扩建项目(方家山核电工程)建造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第0809号
项 目:秦山核电厂扩建项目(方家山核电工程)
持证单位:秦山核电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何小剑
国家核安全局(以下称“我局”)审查了秦山核电有限公司提交的《秦山核电厂扩建项目(方家山核电工程)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及其附件,认为秦山核电有限公司作为对秦山核电厂扩建项目(方家山核电工程)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结果表明,秦山核电厂扩建项目(方家山核电工程)的设计原则以及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核安全基本要求,已具备建造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局批准秦山核电厂扩建项目(方家山核电工程)的建造申请并颁发此证,同时对秦山核电有限公司提出建造许可证条件。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在秦山核电厂扩建项目(方家山核电工程)建造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秦山核电有限公司作为对秦山核电厂扩建项目(方家山核电工程)核安全承担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特别是与核电厂有关的核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秦山核电厂扩建项目(方家山核电工程)的建造质量。
二、在秦山核电厂扩建项目(方家山核电工程)建造过程中,必须履行其在《秦山核电厂扩建项目(方家山核电工程)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秦山核电厂扩建项目(方家山核电工程)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以及审评过程中所作的全部承诺。今后若对这些承诺进行修改,应提出书面论证报告,报我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在秦山核电厂扩建项目(方家山核电工程)建造过程中,必须履行质量保证大纲,并认真执行质量保证程序,监督参与上述工作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等内容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我局审评认可。
四、在秦山核电厂扩建项目(方家山核电工程)建造过程中,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有较大变化,应报告我局,并论证其对秦山核电厂扩建项目(方家山核电工程安全的影响。
五、发放建造许可证后需完成的工作:
(一)审评中达成一致的内容反映到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中。
(二)按照审评工作单的承诺按时提交有关文件,完成相关工作。
(三)2009年6月底前提交秦山核电厂扩建项目(方家山核电工程)内部事件一级PSA报告及其模型。
(四)2009年6月底前确定仪表控制系统平台方案,并提交相应的安全审评资料。
(五)2009年12月底前提交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在功率运行工况下及低温水密实工况下的超压分析报告。
(六)2010年6月提交地坑滤网设计改进的上游分析报告。
(七)按照RCC-P的要求确定最终热阱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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