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海南省
- 【发布文号】琼府办〔2008〕36号
- 【发布日期】2008-03-20
- 【生效日期】2008-03-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务局关于海南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务局关于海南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8〕3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水务局制定的《海南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海南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省水务局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三年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病险水库是指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规定,鉴定为三类坝的水库。
第四条 全面建立以市县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市县政府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市县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资金、廉政建设等事项负总责。各市县要逐库明确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项目建设单位责任人,并将责任人基本情况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将在《海南日报》和省政府网站上公布责任人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省水务局负责对所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省发展与改革厅负责中型水库项目投资计划的管理工作,并监督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的审计和监察工作。
第六条 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监督检查力度,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保证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对未能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市县政府或部门,省政府将按有关规定追查其相应责任。
第七条 省水务、发展与改革、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会商解决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宣传与舆论监督。
第八条 中央补助建设资金应全部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和坝下涵管等主体工程建设,不得用于非主体工程建设。
第九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必须符合有关财经管理规定,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计划外项目。建设资金要专户专帐存储,不得滞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条 市县政府承诺的建设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项目法人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市县配套的资金不到位的,省财政厅从下年度转移支付资金中等额扣除。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工程总造价突破批准概算的,超出的费用原则上由市县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 省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经稽察、审计发现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建设资金的,将视情况暂缓、减少或停止该市县的水利项目投资。
第十三条 各市县政府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组建项目法人,并报省水务局备案。项目法人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必须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主要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再上岗。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选择信誉好、技术管理水平高、报价相对合理的施工企业参加施工。
严格执行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制度,加强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考虑到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由省水务局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潜在投标人名册。
小型水库施工单位最低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中型水库施工单位最低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对施工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建立不良企业黑名单档案,进入黑名单档案的施工企业,不得参加本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投标。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资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监理单位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理规范及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开展监理工作。因监理不到位影响项目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监理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及时进行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做到加固一座,销号一座,及时发挥水库工程防洪、灌溉和供水效益。
第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施工生产安全。
第十八条 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信息报送制度。各市县水务局要及时掌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进展情况,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市县政府应在每月1日和15日将上半月份病险水库加固进度报送省水务局,每年1月上旬将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省水务局,省水务局汇总后报省政府,省政府每年度进行一次总结,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实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施情况总结评比制度。省政府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中领导重视、认真落实配套资金、工程质量优良、工程进度快、廉政建设好的市县给予表彰。对于资金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差、工程进度慢、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市县,省政府将给予媒体曝光、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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