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8]14号
- 【发布日期】2008-03-26
- 【生效日期】2008-03-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意见
(甘政发[2008]1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29号)和全国防沙治沙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防沙治沙工作再上新台阶,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全省防沙治沙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我省防沙治沙工作成效显著。多年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防沙治沙工作,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全省防沙治沙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截至2006年底,全省累计完成防沙治沙491.34万公顷,占沙化土地总面积的40.83%。据2004年第三次全国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监测结果,全省沙化土地总面积比1999年减少了8.36万公顷,平均每年减少1.67万公顷。沙区生态环境有了一定改善,先后探索出了一系列改善生态、发展沙区经济的防沙治沙模式,初步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防沙治沙工作机制,为推进全省防沙治沙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防沙治沙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从第三次全国荒漠化和沙化监测结果看,当前我省荒漠化和沙化的威胁大、局部地区沙化严重,防治任务依然十分繁重。全省现有沙化土地1203.46万公顷,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28.26%,分布在8个市州的24个县市区。在400多万公顷具备治理条件的沙化土地中,按照现有的速度进行治理,至少需要几十年才能完成。还有258万公顷的土地介于沙化与非沙化之间,沙化趋势明显,如果利用不当,极易变成新的沙化土地。民勤和敦煌绿洲正面临着成为“第二个罗布泊”和“第二个楼兰古国”的生态危机,玛曲县天然草地沙化呈现总体扩展、面积增加、程度加重的严重态势。全省因土地沙化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8亿多元,间接经济损失高达16亿多元,严重影响着全省460多万沙区人民的生产和生活。
(三)搞好防沙治沙工作意义重大。搞好防沙治沙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护和拓展沙区人民生存与发展空间的现实选择。我省是全国防沙治沙重点省份。沙化土地集中分布的河西地区,是古丝绸之路和欧亚大陆桥的重要通道,是东西部经济的纽带和国家经济重点西移的战略要地,是国家粮食、有色金属及国防工业的重要基地,有着独特而重要的战略地位。河西地区是全国四大主要沙尘暴源区之一,北部广袤的沙漠直接危及到河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也威胁到全省乃至我国西北、华北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沙区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防沙治沙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防沙治沙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真抓实干,努力改善沙区生态状况。
二、全省防沙治沙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奋斗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防沙治沙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治理、合理利用”的方针,以着力解决好民勤、敦煌和玛曲沙化问题为突破口,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实行政府主导、流域统筹、依托工程、全民参与、产业促进、建保并重,逐步形成以水资源合理配置、林草植被为主体的沙区生态安全体系,推进沙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五)基本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分步实施,坚持区域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发挥生态系统自然修复功能,保护和恢复植被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相结合;改善生态环境与促进农牧民脱贫致富相结合;国家支持与地方自力更生相结合,政府组织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依法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
(六)奋斗目标。采取综合措施,全面保护和增加林草植被,力争到2010年,通过划定封禁保护区实现封育保护面积847万公顷,完成治理面积108.3万公顷,使重点治理地区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力争到2020年,使全省大部分可治理的沙化土地得到治理,沙区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到本世纪中叶,全省可治理的沙化土地基本得到治理。
三、认真搞好防沙治沙布局和规划。
(七)明确分区治理策略。依据全省沙区地形地貌、水文、气候、沙化土地现状、目前存在的问题、治理方向的相似性及地域上相对集中连片等因素,将全省沙区划分为干旱沙漠边缘及绿洲类型区、半干旱沙地类型区、高原高寒沙化土地类型区等3个治理类型区。在干旱沙漠边缘及绿洲类型区,以保护河西沙区现有天然荒漠植被和绿洲为重点,科学合理地营造乔灌草、带片网相结合的防风阻沙林网、林草带,遏制沙漠化土地扩展趋势,保护绿洲生态安全。在半干旱沙地类型区,即毛乌素沙漠南缘环县北部沙区,实行舍饲禁牧,保护好现有林草植被。在高原高寒沙化土地类型区,即玛曲沙区,切实加快固沙覆草技术研发推广,防止草原沙化的扩大。
(八)认真编制并严格组织实施规划。沙区市县政府要以《全国防沙治沙规划(2005―2010年)》和《甘肃省防沙治沙规划(2006―2010年)》为依据,与本地生态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资源规划相衔接,与建设节水型社会和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相结合,科学编制地方防沙治沙规划。要明确建设目标、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并将规划任务分解到年度、细化到项目、落实到地块。当前重点是抓紧编制石羊河、黑河、疏勒河三大内陆河流域及民勤、敦煌等风沙危害重点区的防沙治沙规划,作为省级重点工程先期启动实施,并逐步争取国家立项支持。同时,要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确保规划任务按期完成。
四、加强土地沙化预防工作。
(九)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及应急体系。要建立健全荒漠化和沙化监测及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体系。在现有监测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监测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充实技术力量,充分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省、市、县有关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沙化情况的监测,快速、及时地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荒漠化和沙化状况及发展趋势,科学评价本地防沙治沙绩效,定期公布监测结果,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要突出抓好敏感地区的沙化监测工作,及时采取措施,遏制沙化进一步扩展。要按照省政府颁布的《甘肃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认真编制和完善各级沙尘暴灾害应急组织体系,做好灾情报送、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全省重大沙尘暴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切实保护好沙区植被。要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04〕2号),在全省沙区全面实行封山禁牧。沙区市县政府应当制定保护现有沙区植被的有关条例或制度,严禁滥开垦、滥放牧、滥采挖和开垦戈壁,切实加强植被保护,杜绝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要进一步加强对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的防治和防火工作,促进沙区林草植被恢复。
(十一)严格控制防风固沙林采伐。要严格控制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更新改造。对于乔木型防风固沙林网、林带,因林木老化、病虫害等原因确需进行抚育更新的,必须事先在其附近形成接替林网和林带,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采伐。对于萌蘖能力强、需要通过平茬等技术措施促进更新的灌木型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采伐,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严禁砍挖现有灌木林进行重新造林。对林木更新困难地区现有的防风固沙林网、林带,不得批准采伐。
(十二)划定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对全省沙区目前暂不具备治理条件以及因保护生态需要而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要有计划地依法划定封禁保护区,实行严格的封禁保护,促进植被天然恢复。依据《甘肃省防沙治沙规划》,全省沙区由东至西划分为14个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沙区市县政府要妥善安排好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农牧民的生产生活。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确需进行修建铁路、公路、采矿等建设活动的,必须严格按程序评估和审批。
(十三)强化沙区水资源管理。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搞好水资源的规划和管理,统一部署、科学配置内陆河流域的水资源,改变沙区传统的农耕经济方式,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变以面积定产为以水定产,大力推进滴灌、渗灌等节水新技术,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证制度,有计划的采取关井压田等措施,严格控制沙区地下水开采,逐步提高生态用水的比例。
(十四)加快沙区能源结构调整。沙区市县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展替代燃料,因地制宜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沼气等能源,有条件的地方应鼓励农牧民营造薪炭林。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广节能技术,提高能源的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用能对林草资源的破坏。在沙区开发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时,要优先解决好当地农民的能源需求。
(十五)实行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沙区从事营利性治沙、开发建设等活动,应当提交有防沙治沙内容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开发建设中应当有防沙治沙方案,并将治理资金列入项目预算,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五、坚持科学治理、合理利用。
(十六)坚持科学治沙。要遵循科学规律,加强防沙治沙的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研究,总结和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科学防沙治沙,提高防沙治沙效果。要围绕当前防沙治沙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筛选一批防沙治沙科研项目,开展跨部门、跨学科联合攻关,力争在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要遵循植物地带性分布规律和生态适应性原理,选育适应性广、抗逆性强的植物新品种,探索科学的植被配置模式。要对现有先进适用技术和模式进行科学组装配套,大力推广。要加强对基层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实行重点工程科技人员负责制,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和科技成果转化。争取到“十一五”末,全省防沙治沙科技贡献率达到45%以上。
(十七)坚持综合治沙。要针对防沙治沙的复杂性,统筹沙区生态改善和经济发展,实行林业、农业、水利、扶贫等各种措施多管齐下,贯彻生态优先原则,实行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重点防治与区域防治相结合,人工治理和自然修复相结合,综合防治,标本兼治。建立和巩固以林草植被为主体的沙区生态安全体系。河西内陆河流域要实行“南涵水源、中保绿洲、北防风沙”的流域治理方略。上游要加大祁连山生态保护力度,确保来水量;中游大力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改变高耗水的传统产业模式,充分利用当地日照时间长、昼夜温差大等地理优势,大力发展高效节水产业和特色产业;下游大力压缩传统农业面积,构建高效农林牧复合系统,同时对退耕地加强管护,防止新生沙化和就地起沙。要切实加强张掖、民勤两个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的建设与管理,认真开展政策机制创新、技术模式研究、产业开发探索和综合治理实践,为全省综合防治出政策、出机制、出技术,为同类地区提供样板和模式。
(十八)坚持依法治沙。沙区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破坏沙区植被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造成土地沙化及水土流失、非法征占用沙化土地等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改善执法条件和手段,提高执法和监督水平。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保护生态环境道德教育,提高全民依法治沙意识。
(十九)加大治理力度。要按照国家批准的方案,继续实施好在建的三北四期、退耕还林等防沙治沙重点工程,突出抓好工程质量管理,加快治理步伐。要进一步加大工程建设质量的检查核查力度,对工程建设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管,实行严格的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沙区城镇村庄、厂矿、部队营区、国防工业基地、农牧渔场经营区、铁路、公路、水库周围的沙化土地,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分别由责任单位负责,按照市县政府下达的治理责任书进行治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责任单位的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十)合理开发利用沙区资源。在有效治理和严格保护的基础上,要积极引导各种经济实体充分利用沙区优势资源,按照“禁开荒、慎用地、多采光、少用水、新技术、高效益”的原则,发展沙区特色产业。要扶持一批竞争力强、辐射面广的龙头企业,开展资源培育、生产加工、运输贮藏和市场营销。鼓励结合农业、林业、畜牧业结构调整,以公司加农户的形式建设沙区灌木林、药材和牧草基地,实行集约经营。大力发展沙区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发展沙区旅游业及其他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农牧民收入,促进沙区经济发展。
六、建立和完善沙区生态建设优惠政策体系。
(二十一)建立防沙治沙财政投资政策。沙区市县政府要在积极争取国家投资的基础上,按照防沙治沙规划,每年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防沙治沙专项资金,逐步建立稳定的防沙治沙资金投入机制。在沙区安排的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和水土保持建设、草原建设等项目,凡涉及防沙治沙内容的,都要按有关规定搞好防沙治沙。要进一步拓展防沙治沙筹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以其他形式资助沙化土地治理,并积极争取国际援助和海外捐助,增加防沙治沙投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对防沙治沙重点科技支撑项目予以扶持。
(二十二)完善沙区土地使用优惠政策。沙化土地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落实经营主体,按照签定的合同,限期进行治理。国有沙化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拍卖、出租或无偿划拨给有能力的治理者;集体拥有的沙化土地可以采取各种灵活的方式,将其使用权、治理权和利益权打捆承包或拍卖给治理者。无论哪一种沙化土地使用权流转形式,只要能确保其经营者以生态建设为主体,有利于沙区植被的恢复,都可鼓励进行尝试。使用国有沙化土地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保持70年不变,治理的沙化土地可以享受国家治沙工程的投资或补助,治理后的沙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
(二十三)加大防沙治沙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防沙治沙项目,有关银行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并做好各项金融服务。按照国家投资防沙治沙工程建设的政策,对从事沙化土地治理单位和个人的贷款,按中央及省级财政有关规定给予贴息。要继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支持有条件、有生产能力、守信用的农户通过防沙治沙、发展多种经营实现增收致富。
(二十四)建立沙区生态补偿机制。沙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采矿、挖煤、采油、采汽、有色金属等开发工程项目的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鼓励单位或个人以产业开发经营的方式从事沙化土地治理。治理形成的生态公益林经权威部门评估验收以后,政府以适当合理的价格予以收购,开发商收回资金后可以再次投入沙化土地治理。政府对收回的林地或草地,可以按照原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委托管护和经营。允许有实力有愿望的单位或个人收购经营青山绿地。
七、切实加强对防沙治沙工作的领导。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沙区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坚持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要全面推行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将防沙治沙的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纳入政绩考核范围。要加强防沙治沙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全省防沙治沙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二十六)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大力开展防沙治沙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生态保护意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群众性防沙治沙的新机制、新办法。加大沙区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支持和投入,对农民进行相关科技知识的培训,建立和完善沙区农村医疗体系等配套措施,引导沙区群众成为防沙治沙、保护绿洲的主力军。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和其他社会团体在防沙治沙中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关心和支持防沙治沙事业。对在防沙治沙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重奖。
(二十七)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合作与交流。沙区市县政府要根据我国履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要求,加强履约能力建设,结合实际,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我省防沙治沙事业的发展。要努力开拓防沙治沙国际、省际合作领域,鼓励将省内防沙治沙技术向其他国家和省市区进行有偿输出和转让。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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