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194号
- 【发布日期】2006-08-28
- 【生效日期】2006-08-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福建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福建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闽政办[2006]19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工作措施,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福建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指导全省的消防工作;
(二)研究、协调解决全省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或拟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对策、措施;
(三)组织对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和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查;
(四)通报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状况,研究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五)研究、协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问题;
(六)加强各级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保持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
二、联席会议的组成
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总召集人,省政府一位副秘书长、省公安厅一位副厅长为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建设厅、交通厅、外经贸厅、文化厅、卫生厅、广电局、工商局、质监局、旅游局、安全生产局、农办、文物局、消防总队等单位分管领导为组成人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联席会议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省消防总队,作为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行文由省消防总队代章,办公室主任由省消防总队总队长兼任(办公室联系电话:0591-87089410、87089412)。
三、联席会议的工作规则
原则上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总召集人可委托召集人负责召集。
(一)联席会议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定期、不定期地向省政府报告全省消防工作的情况;
(二)联席会议根据国务院、公安部的有关部署或全省火灾形势及消防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
(三)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请示总召集人后通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向联席会议通报本部门、本系统近期火灾形势和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按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提交书面材料;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工作,联席会议召开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编写、印发会议纪要,发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联席会议成员要及时向本部门主要领导报告,并抓好落实,工作情况要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必要时,经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同意,可以通知各设区的市政府有关领导和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六)各有关单位必须按时参加联席会议,如因故不能参加应提前请假,并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指定本单位相同职级的同志代为参加会议。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相应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
附件:福建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福建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陈 芸 副省长
召 集 人:鄢一忠 省政府副秘书长
卢士钢 省公安厅副厅长
成 员:陈毓寰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马鉴康 省经贸委副主任
施祖美 省教育厅副厅长
陈积德 省消防总队总队长
朱国平 省监察厅副厅长
邱 玮 省民政厅副厅长
张小平 省财政厅副厅长
赖诗卿 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周武进 省建设厅总工程师
吴庭锵 省交通厅副厅长
张 秋 省外经贸厅副厅长
陈秋平 省文化厅副厅长
陈秋立 省卫生厅副厅长
陈乙熙 省工商局副局长
冯贵明 省质监局副局长
傅祖桂 省广电局副局长
李毅强 省旅游局副局长
陈永共 省农办副主任
裘松樵 省安全生产局副局长
郑国珍 省文物局局长
办公室主任:陈积德(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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