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8〕60号
- 【发布日期】2008-04-02
- 【生效日期】2008-04-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8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8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8〕6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制订的《2008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日
2008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
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为民办实事项目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十一五”规划的通知》(闽政〔2006〕251号),制定2008年度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如下:
一、治理畜牧业产品污染
由省经贸委承办,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办。治理工作目标:全省县以上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率达100%,实行定点屠宰的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实行牲畜定点屠宰区域的牛、羊定点屠宰率均达到90%以上;猪、牛、羊肉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到98%以上;定点屠宰检疫率达100%;产销环节生猪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禽类(鸡、鸭)抗生素、磺胺类药物残留及鲜牛奶抗生素抽检超标率均控制在1%以内。主要措施:
(一)由省经贸委负责,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配合,重点开展城乡结合部和私屠滥宰行为比较突出区域执法检查,依法取缔非法屠宰厂(场)和经营网络,严厉打击和查处非法屠宰牲畜特别是宰杀病死猪的违法行为。继续加快推进农村非定点屠宰区域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督促各设区市定期开展农村屠工培训,做好农村屠工持证上岗工作。
(二)由省经贸委负责,进一步规范定点屠宰厂(场)建设,督促建立完善进场验收交接登记、肉品品质检验、销售台账、不合格肉品召回、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等台账。由省农业厅负责,督促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健全和完善对屠宰场的动物进场验证、屠宰检疫工作,并做好检疫和抽检台账。由省财政厅负责,省经贸委配合,做好屠宰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工作。
(三)由省经贸委负责,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配合,开展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资质认定工作,全面开展县以上城区定点屠宰厂(场)按照一星级以上标准进行改造和迁建工作,全年完成一星级以上标准改造迁建的定点屠宰厂(场)40家,并对完成达标建设的定点屠宰厂(场)给予奖励。
(四)由省经贸委负责,抓紧修改《福建省家禽集中屠宰管理办法》按程序上报省政府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由省经贸委负责,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配合,加强家禽屠宰管理,加快推进在县城以上城区实行家禽“集中屠宰检疫、白条禽肉上市”工作,逐步规范市场活禽屠宰和交易行为。
(五)由省农业厅负责,加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病的集中强制免疫,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加强兽用生物制品、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生产经营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省际间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的检疫监督工作,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严格检查,对运输车辆要严格消毒,预防外来疫情传入。草拟《福建省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按程序上报省政府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
(六)由省农业厅负责,重点开展产销环节生猪“瘦肉精”和莱克多巴胺、规模饲养场禽类抗生素和磺胺类药物残留、大中型奶牛生产企业鲜牛奶抗生素残留抽检工作,做到23个重点城市的牲畜定点屠宰100%实施“瘦肉精”和莱克多巴胺监管,严厉查处违法企业。
(七)由省农业厅负责,强化饲料产品质量监管,重点检查饲料生产企业是否存在添加三聚氰胺、苏丹红等违禁化工产品的行为,实现对饲料生产企业、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100%监管、查获的假劣饲料100%销毁的目标,严厉查处违法使用违禁添加物的行为。
(八)由省经贸委负责,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局配合,继续抓好省级城市无公害规模畜禽生产基地建设,加大投入品的使用监管,加大环保设施建设投入。省农业厅负责新建12个省级畜禽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并做好畜禽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省农业厅配合,开展出口畜禽养殖备案基地、供港活猪注册饲养场标准化管理。
(九)由省农业厅负责,积极推进畜禽养殖场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动物无害化处理档案制度,加强监督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在沿海、山区选择8个县(市、区)开展不同类型动物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做好动物无害化处理地方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草拟《福建省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上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十)由省工商局负责,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建设厅(负责早市城管执法)配合,全面推行和规范城区肉品销售“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合格证)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肉品进货销售索证索票制度,禁止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上市销售。省农业厅、省工商局负责,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一)由省质监局、省工商局负责,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抓好肉制品加工企业(省质监局负责)和肉品冷藏企业(省工商局负责)的监管,开展对肉品冷藏企业、肉制品加工企业的执法检查,督促建立台帐,严厉查处肉品冷藏、加工企业储藏和使用私宰肉、病死肉、非法入境肉类产品的违法行为。
二、治理种植业产品污染
由省农业厅承办,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粮食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供销社协办。治理工作目标:全省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产销环节蔬菜农药残留抽检不合格率控制在4%以内;蔬菜重金属残留市场抽检不合格率控制在5%以内;主产区生产环节茶叶农药残留、主要水果(时令鲜果)农药残留市场抽检不合格率均控制在3%以内;稻谷农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主要措施:
(一)由省农业厅负责,推进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全年建设5个省级产地监测点,监测1000亩以上不同类型的优势农产品产地,开展土壤、灌溉水、大气和农产品监测,建立健全产地监测点档案,查处重大农产品产地污染案件。
(二)由省农业厅负责,抓好漳浦、福鼎等县(市)全国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试点,完成生产者产地编码和生产档案记录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建立产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信息查询平台,并在全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推广试点县的经验,进一步推动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设。
(三)由省农业厅负责,继续开展创建10个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4个全国无公害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活动,新建30个省级种植业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加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管理。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省农业厅配合,继续抓好出口蔬菜、茶叶、水果等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备案工作,组织出口基地(企业)开展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试点工作,建立出口农产品源头管理合作机制。
(四)由省农业厅负责,开展农产品投入品执法检查,重点检查23个城市主要蔬菜生产基地、安溪等15个茶叶主产县、漳浦等6个香蕉与亚热带水果主产县和永春等16个柑桔主产县及龙海等6个双孢蘑菇主产区,检查蔬菜、茶叶、水果等种植环节使用禁限用农药和双孢菇生产包装使用荧光增白剂等违法行为,100%销毁收缴的高毒农药。
(五)由省农业厅负责,组织9个设区市对全省19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由省经贸委负责,省农业厅、省工商局配合,进一步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按照有管理责任制度、有检测制度、有台帐记录制度、有不合格农产品报告和销毁退出制度的“四有”要求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六)由省农业厅负责,开展蔬菜、茶叶主产区农药残留抽检,配合农业部完成年度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主要种植业产品抽检。省卫生厅负责,开展流通环节蔬菜农药残留及重金属残留、主要水果(时令鲜果)农药残留抽检。省供销社负责做好茶叶质量跟踪检测工作。
(七)由省农业厅负责,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新农药示范推广工作,重点示范推广11种农药,推广面积200万亩,达到防治效果80%以上、病虫害造成损失控制在5%以内的目标。开展农民技术员、农药经销商和农户安全经营、用药技术培训,指导科学合理用药;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面积50万亩以上。
三、治理水产品污染
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承办,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办。治理工作目标:设区市城区的水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主要水产品(虾、大黄鱼、罗非鱼、鳗鲡)产销环节药物残留抽检超标率控制在4%以内;上市水产品及水发产品甲醛市场抽检不合格率控制在1%以内。主要措施:
(一)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加强水产养殖环节渔药使用监管,巩固和深化水产标准化养殖示范区、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抓好水产品主要养殖地区、主要养殖企业和主要养殖产品规范用药制度,规范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等三类基地的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等水产品质量安全自控措施。进一步规范水产品养殖用药行为,开展用药情况排查和监管执法,严厉打击使用国家明令禁止违禁药物和化学物品的违法行为。
(二)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开展水产品产销环节药物残留和贝类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抽检,全年安排水产品药残检测不少于500批次(其中水产品批发市场不少于200批次),贝类有毒有害物质检测不少于200批次。继续开展织纹螺安全食用预警预报工作,以莆田、宁德市为重点在4月1日至8月30日期间开展抽样检测,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报。
(三)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加大无公害标准实施力度,继续开展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全年完成产地认定面积20万亩、产品认证20个。积极推进优质水产品在全省大中城市销售,扩大“福建水产精品”连锁店门店数量,提高优质水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四)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继续推动市县级水产品质量检测站建设,并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要求,重点抓好全省13个县级水产品质量检测站的建设,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五)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产地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组织做好全省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收集汇总全省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基础数据。总结贝类产地划区分类试点工作,推动贝类划区养殖,推进沿海城市贝类净化产品上市销售。
(六)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渔业用药等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工作,建立科学的操作规程,确保个体小型养殖场水产品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禁用兽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阳性样品的追溯结案率达到100%。
(七)由省卫生厅负责,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配合,加强对水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生鲜超市水产品及水发制品甲醛等有毒有害物的监督抽检,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四、治理饮用水污染
由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环保局承办。治理工作目标:市、县城区市政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二次供水4项常规指标(余氯、浊度、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抽检合格率达96%以上;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产品卫生指标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97%以上;新建1100个村级供水设施,基本解决全省行政村所在地供水问题。主要措施:
(一)由省环保局负责,省监察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配合、进一步加大对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管,继续开展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查处企业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行为,严厉打击各种破坏饮用水源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由省环保局负责,督促各设区市政府开展城市湖库型饮用水源整治,搬迁关闭水源一级保护区内42家排污单位,建设截污工程和隔离设施,建设3座湖库型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规范设置建制镇水源保护区标志牌(含界标、警示牌),在水源一级保护区人为活动较频繁的边界设置围网或建设绿化隔离带工程。
(三)由省建设厅负责,省卫生厅配合,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新标准宣传贯彻,促进新标准实施。组织开展城市供水水质督查,重点检查供水企业的运行情况、管理情况、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情况及供水水质的检测水平。进一步加强供水单位检测机构建设,完善省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加强供水水质检测人员的培训。
(四)由省建设厅负责,省卫生厅配合,开展二次供水及其设施卫生状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街道居委会、社区、物业管理等单位定期开展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查处未按规定清洗二次供水设施的业主。
(五)由省水利厅负责,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配合,继续推进全省千万农民饮水安全工作,省级财政安排经费新建1100个村级供水设施,基本解决行政村所在地的供水问题。研究村级供水建后管理等政策,加快农村供水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保障农村供水单位良好运转。
(六)由省卫生厅负责,强化全省瓶(桶)装水生产企业卫生管理,开展卫生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定期开展流通环节瓶装饮用水卫生指标抽检。由省质监局负责,加强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生产监督管理,开展生产环节质量抽检,促进生产企业改进生产工艺。
(七)由省卫生厅负责,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局配合,进一步完善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体系,继续开展城乡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测,及时通报饮用水水质卫生信息。
五、治理加工食品污染
由省质监局承办,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办。治理工作目标:酱油、食醋、鱼露、豆腐等豆制品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均达96%以上;粮食复制品(挂面、线面、粉干)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食用油黄曲霉毒素B1市场抽检超标率控制在1%以内,过氧化值、酸值指标市场抽检超标率分别控制在2%以内;小麦粉增白剂、大米、肉蛋乳制品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8%以上;糕点、罐头、饮料、酒类产品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6%以上。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等28类食品无证生产销售行为得到遏制。主要措施:
(一)由省质监局负责,全面推进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调味品、乳制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其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其它食品等28类食品的市场准入工作,并组织做好生产许可证到期企业的换证工作,严肃查处28类食品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行为。开展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物、容器及工具市场准入工作。
(二)由省质监局负责,进一步建立完善获证企业监管办法,以数据库为基础建立获证企业(小作坊)等级分类监督管理体系,监督获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面建立食品区域监管责任制,继续完善乡镇(街道)食品加工安全兼职协管员制度,加大对农村食品加工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加快数据信息网络建设,主要是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和食品相关产品企业数据档案,建设产品检验信息和后处理信息的汇总统计分析功能,完善产品质量动态长效监管工作平台。
(三)由省质监局负责,开展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健全食品风险监测分析与预警制度,提升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查处超范围超量使用添加剂及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对复原乳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规范复原乳的生产秩序。
(四)由省质监局负责,省委宣传部、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推进食品电子监管网建设。
(五)由省粮食局负责,加强对系统内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粮食复制品加工企业的监管,定期开展收购、储存、加工活动中的粮食质量状况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由粮食局会同省工商局共同做好用粮企业陈化粮购买资格的审查认定和年审;省工商局负责,省粮食局配合,做好陈化粮流向跟踪监督工作,防止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
(六)由省粮食局负责,督促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储备粮入库、出库品质质量检测制度和定期质量检验制度,政策性用粮经营企业(军供)执行质量批检制度,抓好储备粮、政策性用粮的卫生质量监管。
六、治理餐饮业食品污染
由省卫生厅承办,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福州铁路办事处协办。治理工作目标:餐馆(酒家、酒楼、酒店、小吃店、快餐店等)、企事业和学校食堂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基本达到《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要求,县城以上城区大中型餐饮单位100%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县城以上城区的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和小型餐饮单位95%以上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对县城以上城区餐饮单位的无证经营查处率达到100%;集体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区的餐饮单位建立台帐验收制度,对餐饮单位使用病死畜禽肉及其制品和有毒有害食品原料行为的监督覆盖率达100%;各类熟食店销售条件和食品基本符合国家或省有关食品卫生规范。主要措施:
(一)由省卫生厅负责,督促县以上城区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全面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规范辅料采购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台帐登记、不合格原辅料销毁等制度,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二)由省卫生厅负责,加快推进县城以上城区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全面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业和学校食堂监管,督促完善设施,改善卫生条件。
(三)由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开展节假日餐饮市场、农家乐旅游餐饮单位和旅游风景区周边食品安全卫生专项检查,开展县城以上城区餐饮业用油、凉菜和餐饮具安全卫生抽检。
(四)由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负责,完善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加强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管理,有效预防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由省卫生厅负责,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福州铁路办事处配合,加强建筑工地食堂监督管理,督促工地食堂配备必要的食品卫生设施和就餐设施,进一步落实建筑工地食堂的卫生管理制度。
(五)由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开展元旦、春节、春运及暑运期间以饮食安全为重点的食品卫生专项检查,督促第一责任人改善站车餐饮卫生条件,落实食品安全卫生各项制度,提高铁路站区、旅客列车食品卫生安全水平。
七、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
由省工商局承办,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建设厅(负责城市流动摊贩城管执法)、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质监局、福建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办。工作目标:通过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做到县城以上城区的市场、超市100%建立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的问题,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区食品小摊点无照经营的问题,实现食品市场秩序好转,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确保人民群众放心安全消费。
(一)由省工商局负责,落实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经营业主食品安全责任,进一步健全和规范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经营台账、检验检测、质量承诺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公示等制度。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7〕115号)要求,建设食品经销电子台帐管理系统,大力推进食品批发企业实行电子进销台账管理,督导食品批发企业利用计算机建立电子进销台账、索证索票电子档案和保质期电子化管理等平台,落实流通领域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由省工商局负责,继续完善全省12315消费维权网络系统,积极推进消委会组织建设。年底全省乡镇(街道)均应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分会,提前建成全省基层食品群众监督网。充分发挥已设立的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的作用,在进一步巩固、规范、提升的基础上,赋予12315站点联络员食品安全预警、督促、指导的作用,及时报告和协助排除食品安全隐患。
(三)由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对重大节假日食品市场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个体小商店、小食品店等的巡查力度,加强节日期间对源头性食品集散市场的驻场监管,查处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等和不合格食品行为。由省工商局负责,福建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加大对国内流通环节进口食品的监管力度,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查处国内销售进口食品无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违法行为。
(四)由省工商局负责,加强流通领域粮油肉菜等基本生活必需品质量监管,以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禽蛋等主副食品为重点品种,以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品经营企业为重点场所,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适时在全省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基本生活必需品的违法行为。
(五)由省工商局牵头,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等部门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的职能分工,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着力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小食杂店无照经营问题。
(六)由省工商局负责,抓好全省范围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和抽检工作,增加食品质量监测的频度,按有关规定发布质量信息和消费警示,并根据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的结果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利用“10639315食品安全短信息发布系统”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发给各级工商部门相关人员和食品批发企业市场、超市、商场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联络员,及时组织实施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工作。
(七)由省经贸委负责,省卫生厅、省工商局配合,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加大力度推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酒类批发使用随附单制度,开展流通环节酒类商品质量抽检,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进口酒检验检疫和后续监管工作,保证进口酒质量安全。
八、其他有关工作
(一)由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环保局、省粮食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共同负责,省经贸委、省财政厅配合,按照《福建省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2006-2008)建设发展规划》要求,落实年度部门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建设项目任务,加大建设资金投入,确保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和检验检测工作的开展。
(二)由省卫生厅牵头,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有关高校配合,抓紧《福建省食品污染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规划》的颁布和实施。加强部门协作和监测信息交流,不断充实全省食品安全检测数据库,进一步完善全省食品安全监测预警网络,逐步建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完善有害物质暴露的危险性评估技术,对监测中发现的高危污染物和可能发生的食源性疾患进行预警。
(三)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加强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严格落实添加剂备案制度,继续实施分类管理和“红黑名单”制度,建立完善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指导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卫生质量体系,提高企业产品安全自检自控能力。
(四)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配合,加大对水产养殖用药的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对兽(渔)药生产销售企业进行检查整顿,规范销售市场,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药物和化学物品的违法行为。
(五)由省质监局负责,省农业厅、省工商局配合,加快推进农产品和食品商品条码制度,制定《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暂行办法》,引导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超市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标注商品条码,避免商品条码不相兼容。由省质监局负责建立完善省级商品条码数据平台,开展上市食品追溯系统试点工作。由省食品工业协会负责,开展规模以上食品企业全球统一标识系统编写商品条码培训,并在食品行业企业中开展相关示范工作。
(六)由省经贸委负责,巩固发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重点抓好日用消费品农家店和配送中心的建设管理,扩大农家店村级覆盖面,提高统一配送率,拓展农家店经营范围。继续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加强示范引导,完善经营机制,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开展集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建设让人民群众放心便利的食品交易场所。
(七)由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推进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制(修)订我省急需的食品安全省地方标准,加快推行国家和省部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省经贸委负责,省法制办配合,在国务院牲畜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公布后,提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修改意见。
(八)由省经贸委、省委宣传部、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铁路办事处及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7〕115号)要求,加快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按时按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九)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畜禽及制品安全生产的质量控制技术研究(福建省示范区)”,建立可用于饲料中铅、铬、汞、铜等微量重金属测定的关键检测技术,为猪肉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果蔬中氨基甲酸酯药残的速测技术研究,建立果蔬中氨基甲酸酯多残留、降解产物等有害物质的快速分析技术及其分解规律,并研发相应的化学试剂速测盒和速测装置,为果蔬中氨基甲酸酯药残的有效监控提供技术支撑。
(十)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健全完善全省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预警和处置预案,做好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并组织开展一次处置重大食品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演练。制定并下发我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操作手册,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
(十一)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按照国家商务部等13个部门要求,继续开展“三绿工程”活动,推动绿色市场建设,保障绿色通道畅通,大力倡导绿色消费,推进“三绿工程”工作的深入开展。
(十二)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继续在全省范围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和“食品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等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宣传系列活动,宣传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消费常识。
(十三)由省教育厅负责,加强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的食品安全教育,采取多种方式普及饮食卫生知识,培养学生良好卫生健康的饮食习惯,避免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伤害。
(十四)由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直有关部门省级年度治理工作经费,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保证食品安全有关执法监督和检验检测等工作经费。由省经贸委负责,按照省政府年度治理工作方案和省级年度治理经费安排,提出年度重点治理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省直有关部门的治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结合本工作方案自行部署,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并将部署和资金投入情况报省食安办备案。
(十五)由省经贸委牵头,组织开展对省直有关部门及各市、县治理工作的专项督查和统计评价工作,做好年度国家对我省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检查的迎检工作,并督促福州市政府做好省会城市“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的迎检工作。
(十六)由各市、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治理“餐桌污染”工作,并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根据省政府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十一五”规划和本方案要求,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定期评估分析本地的食品安全状况,找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制订相应监控措施,落实并加强监督检查,杜绝出现重大事故,促进当地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好转。各市、县(区)政府年度治理工作方案须报省食安办(省经贸委)备案。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