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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委托江西等三个省环境保护局负责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8〕28号
  • 【发布日期】2008-04-08
  • 【生效日期】2008-04-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委托江西等三个省环境保护局负责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委托江西等三个省环境保护局负责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

(环函〔2008〕28号)




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便于有关企事业单位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江西、山东、河南等三省环境保护局向我部提出申请,由我部委托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我部《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函〔2006〕224号)规定,经研究,我部同意委托江西、山东、河南三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颁发辖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二、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三省环境保护局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做好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工作,严格遵守相应环评审批、日常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控制制备放射性药物单位的数量。请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本年度委托发证工作的情况总结。



二○○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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