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南省
- 【发布文号】湘办发〔2008〕8号
- 【发布日期】2008-04-08
- 【生效日期】2008-04-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湘办发〔2008〕8号 2008年4月8日)
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能,根据中央和省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把保障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作为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根本性措施,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规范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管理,充分调动农村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富民强省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目标任务。通过建立健全村干部误工补贴、离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生活困难补助、村级办公经费的基本保障制度,逐步形成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正常合理的增长机制,不断提高村级组织自主理财能力,切实保障村级组织依法有效履行职能。到2010年,争取全省村级收入由目前的村均5.9万元增加到8万元,财政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助由村均2.6万元增加到4万元。
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来源
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来源主要有以下渠道:一是中央和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对村级补助资金,市州和县市区按规定配套的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对村级补助资金;二是取消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转移支付补助村级资金;三是村级收入不能满足村级组织运转支出的,由县乡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的资金。
村集体经济收入应主要用于兴办村内集体公益事业,也可适当安排部分作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用于村干部奖励补贴,但要经过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并报乡镇政府审核。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全部用于议定的公益事业建设支出,不得用于村级组织运转支出。
三、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最低保障标准
全省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最低保障标准为每村每年22000元。具体包括:一是在职村干部补贴。在职村干部误工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实际补贴高于此标准的,维持现有水平。在职村干部奖励补贴由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视财力状况确定。村干部职数由县市区按村规模大小每村核定3―5名,提倡村组干部交叉任职。二是离任村主干生活困难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实际补助高于此标准的,维持现有水平。离任村主干补助对象为连续任职10年以上或累计任职15年以上,正常卸职、离任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家庭人均纯收入、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村民平均水平的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三是村级办公经费。每村每年不低于10000元。村级办公经费主要用于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报刊订阅费及其他办公费用支出。
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村规模等情况,在不低于省定最低保障标准的情况下,合理确定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助的具体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
四、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最低保障补助办法
1.补助原则和范围。按照政策衔接、分级负担、适当补助的原则,各县市区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主要责任,省财政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大对村级组织的资金补助。在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村级资金、取消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转移支付补助村级资金的基础上,对达不到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最低保障标准的村,通过新增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由省、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差额部分的70%和30%。有条件的市州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支持村级组织运转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
2.省财政补助数额的确定。以县为单位,综合考虑省定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最低保障标准、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对村级补助、取消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转移支付对村级补助等因素,计算省财政对各地村级组织转移支付补助额,分配到县市区。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管理使用和监督
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分配、管理、使用制度,加强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能。
1.合理分配和认真落实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各县市区要按照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及本意见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将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新增补助资金落实到村。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村级资金、取消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转移支付补助村级资金没有落实到位的,必须尽快全部落实到位。市州、县市区财政已安排的对村级补助资金不得减少,有条件的地方要适当增加。
2.科学制定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管理办法。各县市区要在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管理办法,确保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来源稳定、使用规范、监管到位。财政部门要在乡镇财政所设立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专账,确定专人管理,通过“乡财县管乡用”方式直接拨付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乡镇要全面推行“村账乡代管”,确保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村干部误工补贴、离任村主干生活困难补助和村级办公经费支出;年度有节余的,可用于本村公益性支出。在职村干部误工补贴和离任村主干生活困难补助,要在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严格核定职数的基础上,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乡镇财税信息网)”以银行“一卡通”的方式按时足额发放到个人账户。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平调、挤占、挪用村级补助资金或用村级补助资金抵顶税费、债务等。
3.切实加强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农经、民政、审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落实到位并规范使用。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要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定期公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凡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没有按政策规定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落实到位的县市区,省财政要相应扣减其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