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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对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博物馆发生文物被盗案件问题的函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政函〔2008〕323号
  • 【发布日期】2008-04-16
  • 【生效日期】2008-04-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对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博物馆发生文物被盗案件问题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对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博物馆发生文物被盗案件问题的函

(文物政函〔2008〕323号)




甘肃省文物局:
你局《甘肃省文物局关于平凉市崇信县博物馆发生重大文物被盗案件情况的报告》(甘文局发〔2008〕25号)和《甘肃省文物局关于平凉市崇信县博物馆重大文物被盗案件侦破情况的报告》(甘文局发〔2008〕2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认为,文物安全工作是文物工作的生命线,是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各级文博单位坚持把文物安全工作放到重要地位,常抓不懈、警钟长鸣,努力加强自身安全防范工作。但近年来你省多次发生文物被盗和损毁案件,暴露出你省文物工作的薄弱环节,教训深刻。请你省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吸取“3・31”等文物案件的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坚决杜绝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为此我局提出以下意见:
一、崇信县博物馆馆藏文物较多,责任重,请查核该馆文物保管具体情况,如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应按有关规定,将珍贵文物转移至具备条件的博物馆保管。
二、崇信县博物馆应加强管理,落实责任。“3・31”文物被盗案件的发生,表明该馆安全防范存在严重问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请你局加强全省的文物安全工作,加强安全保卫机构建设,加大安全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我局。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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