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8〕438号
- 【发布日期】2008-05-20
- 【生效日期】2008-05-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438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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