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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8〕438号
  • 【发布日期】2008-05-20
  • 【生效日期】2008-05-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438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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