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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关于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与相关国际组织签署《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认证实质性对等协议》的公告
  • 【发布单位】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
  • 【发布文号】建学评公告[2008]第1号
  • 【发布日期】2008-06-05
  • 【生效日期】2008-06-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关于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与相关国际组织签署《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认证实质性对等协议》的公告

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关于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与相关国际组织签署《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认证实质性对等协议》的公告

(建学评公告[2008]第1号)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与英联邦建筑师协会、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美国建筑学教育评估委员会、加拿大建筑学教育认证委员会、韩国建筑学教育评估委员会、澳大利亚皇家建筑师学会、墨西哥建筑学教育评估委员会,于2008年4月9日在澳大利亚堪培拉,共同签署了《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认证实质性对等协议》。

《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认证实质性对等协议》的主要内容是:①签约各方相互承认对方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认证体系具有实质对等性;②签约各方相互认可对方所作出的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结论;③经签约成员评估认证的建筑学专业点,在专业教育质量等各主要方面具有可比性,达到签约各方相互认可的标准;④经任一签约成员评估认证的建筑学专业学位或学历,其他签约成员均予承认。

《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认证实质性对等协议》的签署,标志着我国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实现了国际间互认,有利于我国建筑专业人才取得国外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进入国际建筑市场。

附件:我国建筑学专业通过评估学校和有效期情况统计表(截止到2008年5月)

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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