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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龙岩市农资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预案
  • 【发布单位】龙岩市
  • 【发布文号】龙政综〔2008〕69号
  • 【发布日期】2008-03-28
  • 【生效日期】2008-03-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龙岩市农资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预案

龙岩市农资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预案

(龙政综〔2008〕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龙岩市农资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龙岩市农资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我市因突发性事件引发的农资市场异常波动,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灵敏、处置有效的农资市场紧急事件应急工作系统,确保我市农资市场正常供应,维护市场稳定和农民利益,助农增收,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农资应急工作原则

(一)按照农资供应管理的要求,建立农资应急机制,当我市出现区域性或全市性农资市场紧张情况时,立即报告市政府,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农资市场稳定。

(二)本预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农资市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市、县(区)供销合作社、农资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三条 本预案级次划分

(一)紧张状态:全市或局部区域农资供应较为紧张,农

资市场价格在一个月内普遍上涨30%~50%,或在两个月内持续上涨40%~60%;各级农资储备库存以及全社会农资周转库存在正常值的30%~50%;市内局部区域农业病虫害严重发生,所需救灾农药品种储备库存和社会库存不及救灾需求量的70%。

(二)紧急状态:农资市场供应紧张,农资市场价格在一个月内普遍上涨50%~l 00%,或在两个月内持续上涨60%~l20%;各级农资储备库存以及全社会农资周转库存在正常值的l0%~30%;市内广大区域农业病虫害严重发生,所需救灾农药品种储备库存和社会库存不及救灾需求量的50%。

(三)特急状态:农资市场供应极度紧张,部分地区出现

农资脱销,已完全不能满足农民生产之用,农资市场价格在一个月内上涨100%以上,或在两个月内持续上涨120%以上;各级农资储备库存以及全社会农资周转库存在正常值的10%以下;市内广大区域农业病虫害严重发生,所需救灾农药品种储备库存和社会库存不及救灾需求量的30%。

第二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市农资市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市农资市场应急供应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供销社,联系电话:2215620传真:2224146。

第五条 指挥部由市政府领导任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农办、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龙岩铁路有限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农资集团闽西公司等部门领导组成。

第六条 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农资市场形势,判断农资紧急状态,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二)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农资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态发展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

(四)根据需要,向上级农资主管部门请示动用或调用省级农资储备以及向兄弟设区市请求支援和帮助。

(五)根据应急情势,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申报应急工作物资和资金支持。

第七条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掌握全市农资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应急

行动意见;

(二)按照市政府或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

位开展应急工作;

(三)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

(四)向市政府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

(六)完成市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部门职责

(一)市农办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应急工作实施意见的制定,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配合县(市、区)政府处理农资市场异常波动事件。

(二)市经贸委负责协调安排应急农资商品所需的生产用 电,协调确定应急农资商品生产厂家。

(三)市委宣传部负责对重、特大异常波动事件的媒体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舆论引导。

(四)市发改委(市物价局)负责农资市场价格的监测并提供数据和分析材料;根据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级次,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根据市场波动情况负责向省申请动用省级储备商品的有关工作。

(五)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为平息重、特大农资市场异常波动所必需的资金和市级协调工作经费。

(六)市公安局负责出现抢购事件等异常情况的社会治安稳定工作。

(七)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农业局负责加强对农资市场秩序监管,依法查处借机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无照经营、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八)市交通局、龙岩铁路有限公司负责应急农资商品的运输以及运力的调度。

(九)市供销社牵头负责农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负责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部门衔接,做好农资的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并会同市农办、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对农资市场行情进行监制、预测,收集掌握全市及国内外有关农资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农资购进、调拨和销售;负责协调新闻媒体以有利于市场和社会稳定的方式做好宣传报道,消除消费者心理恐慌,正确引导消费。

(十)省农资集团闽西公司负责做好市级化肥储备和化肥、农药救灾储备,组织实施储备农资的动用,并及时协调应急处理所需农资的调剂、调拨。

(十一)各县(市、区)供销社,各县(市、区)农资公司、各乡、镇供销社负责做好当地农资商品的储备及应急状态下的供应工作。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农资应急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措施。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条 市、县(区)供销社建立农资供求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系统。市、县(区)供销社农资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国内外、市内外有关信息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发出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 市、县(区)供销社和省农资集团闽西公司要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落实各级农资储备计划,并根据管理的需要,及时足额落实农资储备数量,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物资。(具体储备品种、数量另行下达)

第十二条 各地供销社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农资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一)根据农资供给的规定和要求,由省农资集团闽西公司及各县(市、区)农资公司、基层供销社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农资供给;

(二)协调建立农资应急调剂系统。如当地或在一定区域内的农资储备能力不能满足应急需要的,可报请上级供销社调剂解决;

(三)建立农资应急供应系统。根据当地农民生产需要,各地供销社应健全农资应急销售网络,大力加强农资经营服务网络建设,延伸和完善基层网点,健全供应体系;

(四)建立农资应急储运系统。根据农资储备、基层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建设农资应急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条件下农资运输的畅通、有序。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根据农资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波动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当出现紧张状态时,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启动应急供应系统。立即组织农资生产和经营企业动用储备或紧急调剂农资产品,并通过指定应急网点、基层门点投放和供应市场;农资生产企业在应急期间要满负荷组织生产、加班生产,确保生产企业的电力燃料和原辅材料供应;

(二)立即组织购进和调配农资商品供应市场。由省农资集团闽西公司调动、组织当地农资部门,使农资商品进入应急网点、基层门点,并认真做好各地农资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线路和工具;

(三)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各级工商、质检、农业、价格等执法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非法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农资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农资流通秩序;

(四)加强农资市场动态实时监测。深入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五)及时正确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不实传闻和农民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 市农资市场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农资紧急情况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总指挥报告;指挥部视农资紧急程度适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出现农资紧急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值班,及时与有关县(市、区)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农资紧急情况所在地进行调查;

(三)接到各地的紧急报告和求援,应立即作出准确的判断,并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四)及时向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区)政府通报情况;

(五)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第六章 事后处理

第十六条 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农资企业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农资应急机制。

第十七条 在一个月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农资。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及时准确报送农资市场预警和动态信息,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

(三)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四)及时提供应急农资或节约开支,成绩显著的;

(五)有其它突出贡献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指挥部要求实施农资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没有足额完成本级储备农资任务的;

(四)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五)有特定责任的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六)对农资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处置农资市场异常波动事件所需的经费以及软、硬件的配备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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