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7号
- 【发布日期】2008-08-20
- 【生效日期】2008-08-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7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7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
二、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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