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8〕70 号
- 【发布日期】2008-04-21
- 【生效日期】2008-04-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 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 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8〕70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省经贸委、财政厅等九部门制定的《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实施方案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农业厅 省环保局 省物价局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八年四月)
牲畜定点屠宰场(以下简称“屠宰场”)建设是一项利民工程,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根据商务部《关于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商运发〔2007〕129号)要求和省政府部署,为进一步提升我省食品安全和屠宰行业的整体水平,现就做好全省县以上城区屠宰场建设工作提出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从2008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全省县以上城区的屠宰场改造和新(迁)建工作,达到商务部行业标准的要求。福州、厦门市区屠宰场达到商务部部颁三☆级标准,其他设区市城区屠宰场达到商务部部颁二☆级标准,县(市)城区屠宰场达到商务部部颁一☆级标准。
二、工作原则
(一)确立政府支持、部门监管、企业主体、市场运行、社会监督的屠宰场建设与经营管理工作机制并不断完善。
(二)引导屠宰场整合联合,实现屠宰场做强做大和规模经营。
(三)鼓励社会资金投资,采取招标、股份制等形式参与屠宰场建设。原有屠宰场资产变现的收入,除安置原企业职工外主要用于新屠宰场的建设。
(四)加强对屠宰场及市场的有效监管,促进我省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三、建设标准
符合商务部《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以下简称《资质要求》)的要求。
(一)一☆级标准
1.基本要求。符合《资质要求》8.1,主要包括:屠宰的设计规模必须达到每小时30头;证照要齐全,即要有政府的屠宰批件、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要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生猪要有产地检疫证明。
2.环境与建设。符合《资质要求》8.2,主要包括:厂址选择要位于水源的下游,下风侧,无有害气体、烟雾、粉尘、交通方便、流向合理;在布局上要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原料和产品两个进出通道,带病猪与健康猪分开,原料、半成品不交叉污染;厂区的路面要平整无积水,道路要硬化,空地要绿化,“三废”处理符合环保要求;建筑面积及设施要与生产规模相适应,车间与各加工区要按照生产工艺划分明确,符合卫生检验要求,地面采用不渗水、防滑、宜清洗材料,表面平整无积水,坡度不小于2%。
3.设施设备。符合《资质要求》8.3,主要包括:要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要有与半机械化屠宰相配套的麻电器、悬挂输送机、屠宰清洗装置、浸烫池、脱毛机(剥皮机)、劈半工具等设备;要有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及无害化处理设施(焚化炉、高温灶或高压湿化炉);要具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要配有专用运输车辆,并在运输前后进行清洗消毒。
4.屠宰加工。符合《资质要求》8.4,主要包括:生猪屠宰加工的工艺流程要按生猪验收、待宰、淋浴、致昏、刺杀放血、烫毛、脱毛(剥皮)、清洗、修整、编号、雕圈、开膛、取内脏、清洗、去头、去蹄尾、摘三腺、劈半、修整、分级的顺序设置。
5.屠宰检验。符合《资质要求》8.5,主要包括:宰前要进行验收检验和送宰检验;宰后要进行头部、体表、内脏、胴体初验、复验,并加盖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验讫标志;在不合格产品的处置上,对传染病肉做非食用和销毁处理,对普通肉及放血不全、白肌病、黄脂寄生虫损害等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高温或销毁处理。
6.卫生控制。符合《资质要求》8.6,主要包括:在人员管理上,每年要对屠宰技术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档案,保持个人卫生,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对屠宰车间和加工设备要按规定清洗消毒;做到胴体、内脏、头蹄不落地;水质要符合国家标准,水量保证加工需要。
7.运输要求。符合《资质要求》8.7,主要包括:鲜肉装运前要冷却到室温;运输工具要保持清洁卫生,无杂物;要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并采用吊挂方式运输。
8.产品质量。符合《资质要求》8.8,主要包括:在感官指标上,色泽、粘度、弹性、气味等符合国标要求;在理化指标上,鲜肉挥发性盐基氮要≤20mg/100g,鲜肉中汞含量要≤0.05%/1000g,水分要≤77%。
(二)二☆级标准
二☆级标准除应符合上述一☆级标准各项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基本要求。符合《资质要求》9.1,主要包括:设计规模达到每小时70头;要建立完善卫生质量管理体系。
2.环境与建筑。应符合《资质要求》9.2,主要包括:在布局上屠宰车间应设置在不可食用肉处理间、污水处理场、锅炉房等建筑物、场所的上风向。间距符合环保、卫生及防火等方面要求。屠宰车间的布置应考虑与其他建筑物的联系,场内的非清洁区与清洁区明显分开;场内应在远离屠宰车间的非清洁区内设有畜粪、废弃物的暂时集存场所;活猪进厂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3m、深0.10-0.15m,且能排放消毒的车轮消毒池。急宰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及隔离间的出入口处应设置便于手推车出入的消毒池,消毒池与门同宽、长2m、深0.1m,且能排放消毒液;厂区内室外侧均采用水冲式的,并应有防蝇设施。
3.设施设备。符合《资质要求》9.3,主要包括: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台、赶猪道、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卸猪台附近应有洗车台。隔离间应靠近卸猪台,并应设在待宰间下风侧,隔离间面积按班宰量的0.5%-1%头数量设计,每头疑病猪占地1.5m2。从待宰到待宰冲淋间的赶猪道两侧应有不低于1m的矮墙,地面采用不渗水易清洗材料,坡度不应小于1%。待宰冲淋间的建筑面积应与屠宰量相适应;屠宰车间包括车间内赶猪道、致昏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等,屠宰车间建筑面积满足屠宰量(1.5m2×70×7小时);冷却间、胴体发货间、副产品发货间应与屠宰车间相连接;卫生设施应符合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要求;屠宰加工企业应设置化验室,开展常规检验;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生产冷却肉,必须设有专门的冷却间和冷却设备。
4.屠宰加工。符合《资质要求》9.4,屠宰工艺在脱毛后增加燎毛、刮毛、刮黑的工序,在胴体分级后增加冷却、结冻、冷藏的工序。
5.屠宰检验。符合《资质要求》9.5,主要包括: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执行;可采用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检验。
6.卫生控制。符合《资质要求》9.6,主要包括:加工设备应按规定流程排序,固定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清洗、消毒;屠宰车间内的刀具应采用不低于82℃的热水或其他等效方法进行消毒;屠宰车间的清洁区与非清洁区要严格分开,避免交叉污染;预冷间、待宰间、冷藏间的温度、湿度应符合工艺卫生要求;冷藏库内应保持清洁、整齐、做到无霉、无鼠、无公害;冷藏库内不得存放有碍肉品卫生的物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运输应清洁卫生,定期消毒。
7.运输要求。符合《资质要求》9.7,主要包括:鲜肉运输过程,在常温条件下运输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在0℃-4℃条件下运输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冻肉运输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低-15℃或者更低。
(三)三☆级标准
三☆级标准除应符合上述一、二☆级标准各项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基本要求。符合《资质要求》10.1,主要包括:设计规模与二☆级相同;应建立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屠宰企业不应开展转包租赁经营。
2.环境与建筑。符合《资质要求》10.2,主要包括:屠宰车间墙面及墙裙应光滑平整,采用无毒、不渗水、耐冲洗材料,墙裙高度、屠宰车间不低于3米,分车间不低于2米,地面、顶棚、墙、柱、窗口等处阴阳角应为弧形,产品与半成品通过的门应有足够宽度,避免与产品接触。通过吊轨的门洞,其宽度不小于1.2米。车间内有防蝇、虫、鼠进入的设施。
3.设施设备。符合《资质要求》10.3,主要包括:屠宰车间设双通道赶猪,并设置输送机输送活猪放昏;生猪屠宰分割设施,应分别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要求,应设置原料预冷间、分割车间、产品预冷间、包装间、包装材料间、磨刀清洗间、空调设备间等。
4.屠宰分割加工。符合《资质要求》10.4,主要包括:分割加工采用原料冷却再分割,胴体分割采用立式分段或卧式分段;冷却肉体中心温度低于7℃;肉品中心温度低于-15℃,副产品中心温度低于-18℃。
5.运输要求。符合《资质要求》10.5,主要包括:冻肉运输从一个冷库运送到另一个冷库运输时间少于12小时,可采用保温车运输,但应加冰块保持车厢温度。时间长于12小时的,运输设备必须能使产品保持在-15℃或更低的温度;冻肉产品运输到零售商的过程中,应使温度上升的速度维持在最低水平,不得使产品的中心温度上升至-12℃。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2008年4月底前,召开全省屠宰场建设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县以上城区屠宰场建设工作。各市、县(区)建立本级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的屠宰场建设项目协调领导机构,由各设区市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省经贸委报送本市、县(区)屠宰场2008年、2009年分年度实施改造或迁建新建项目建设计划和建设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下文正式确认列入省的建设计划。
(二)实施阶段。2008年5月至2009年11月,各市、县(区)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全面实施屠宰场改造或新建项目建设,抓好建设进度的督促检查。
(三)验收阶段。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对各地已竣工验收的屠宰场,按照完成1家验收1家的要求和各地项目建设进度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省验收及资质等级认定工作。
(四)公告阶段。2008年第四季度和2009年第四季度,在开展现场验收及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对达到标准的屠宰场予以公告,授牌发证,兑现省级奖励性资金。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为统一部署做好全省县以上城区屠宰场建设工作,省建立屠宰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经贸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市场调节处,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省经贸委负责综合协调全省屠宰场建设和资质等级验收认定管理工作,提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汇总和认定各地项目列入省的计划,督促各地认真实施,组织开展验收、认定、公告和发证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协调、落实和安排项目建设的省级奖励资金;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协调将屠宰场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项目建设土地的规划和用地落实工作;省农业厅负责协调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核发证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工作;省环保局负责协调屠宰污水处理设施和达标排放的指导、验收和发放排污许可证工作。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相关指导和管理工作。省经贸委成立省资质等级认定专家委员会和现场审查组,具体负责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各市、县(区)要建立由同级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经贸、财政、农业、规划、建设、土地、环保、物价、税务等部门参加的屠宰场建设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经贸部门,及时协调项目建设工作。各市、县(区)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屠宰场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组织初步验收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完成。
(二)落实目标责任。各市、县(区)要制定本辖区屠宰场建设工作方案,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实行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落实项目建设和管理责任。设区市经贸部门要向省经贸委、县(市、区)经贸部门要向设区市经贸部门、屠宰场要向当地经贸部门逐级签定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
(三)明确实施程序。凡迁建新建项目需聘请专业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和部颁标准设计和施工,平面总体布局图应同时提交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和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审核。非迁建的改造项目按照商务部规定应达到的☆级标准组织实施,确保改造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有关动物防疫或环保方面的设计内容,应提前征求同级农业部门或环保部门的意见,避免返工。各地要按照工作计划抓好工作进度,确保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四)开展组织验收。屠宰场完成项目建设后,应向所在设区市提交申报资质等级报告和有关文件资料,由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会同有关部门初审,提出意见并附申请报告和有关文件资料报送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现场审查表》要求,对建设项目和申请资质等级认定企业按照要求进行逐项逐条对照实地审查、验收,形成现场审查报告,由省专家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进行审定。省经贸委、省专家委员会、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工作职责以及申请受理、审查认定、监督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经贸〔2007〕381号)执行。
(五)定期报告进度。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从2008年至2009年每季度末要将所在地及所辖县(市、区)屠宰场建设工作进度上报省经贸委,任务完成后上报工作总结,由省经贸委汇总全省工作情况上报省政府和商务部。
(六)总结表彰工作。省里将对屠宰场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和评比表彰,并对工作落实、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适当物质奖励。
六、配套政策
(一)建设用地。一是各级政府和建设规划部门要将屠宰场建设规划(含改建、迁建、新建)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在近期建设规划中予以具体落实和安排,在屠宰场规划建设用地上予以保障,在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时积极主动做好服务。二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经贸部门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根据规划选址要求,预留屠宰场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保障所需用地。三是涉及到的土地置换、资产盘活等发生的有关税费申请减免的可由各级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权限给予办理。
(二)环保建设。环保部门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屠宰场建设环评工作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提供优质服务,审批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环评机构对屠宰环节的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给予优惠,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三)动物防疫。对屠宰场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农业部门及时受理并安排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新建(迁建)屠宰场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须在开工建设前将与动物防疫相关的设施设备建设方案提交兽医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核,建成后再申请实施现场审核。
(四)资金奖励。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对2008、2009年内完成并经省验收合格的达到一☆级及其以上的市、县城区屠宰场建设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厦门市屠宰场奖励资金由厦门市自行筹措安排),市、县城区有多家屠宰场的只奖励补助一家。各地政府可另行增加财政性资金支持。
(五)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七款规定,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对上述服务业项目做进一步明确解释前,对生猪屠宰暂按财税字〔1997〕49号文口径执行,即生猪屠宰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方面,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六)收费政策。各地屠宰场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经贸主管部门,按照省里下达的生猪屠宰加工服务收费的项目构成,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确保生猪价格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选择适当时机进行调整。生猪屠宰加工服务收费项目构成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贸委研究确定后另文下达。各地新收费标准执行后,《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全省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税费征收项目和最高限价标准的通知》(闽政办〔2001〕40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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