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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基地放射性废物排放量控制值分配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8〕41号
  • 【发布日期】2008-04-28
  • 【生效日期】2008-04-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基地放射性废物排放量控制值分配方案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基地放射性废物排放量控制值分配方案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8〕41号)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秦山基地放射性排放量控制值分配方案的报告》(中核安发〔2005〕30号)收悉。根据《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401)等法规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提交的放射性气态和液态流出物排放申请值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该方案5年有效。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放射性排放量控制,确保电厂的运行安全,并在实施中做好以下工作:

一、秦山地区各核电厂应进一步开展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优化工作,在已批准的分配方案基础上,提出各电厂气态和液态流出物量优化申请值。秦山一期和秦山三期需在5年内给出;秦山一期扩建工程需在其首次装料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给出;秦山二期4台机组需在二期扩建工程首次装料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给出。

二、根据《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的修订情况,各核电厂在以后提出放射性流出物排放量申请值时,需包括气态流出物中的H-3和C-14,以及液态流出物中的C-14。

附件:秦山各核电厂放射性气态和液态流出物排放分配表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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