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8〕104 号
- 【发布日期】2008-04-28
- 【生效日期】2008-04-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港大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港大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08〕104 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莆田市荔港大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8〕65号),莆田市荔港大道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莆田市将农村集体农用地38.9113公顷(其中耕地37.711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8.3534公顷、未利用地0.32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3.5867公顷(均为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2.2333公顷、未利用地5.5731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58.9778公顷,划拨给莆田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莆田市荔港大道工程建设用地。
二、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莆田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维护社会稳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当地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落实补充耕地方案,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补充41.3公顷耕地的任务并保证质量。省国土资源厅要对补充耕地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查。
四、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莆田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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