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农办科[2008]28号
- 【发布日期】2008-05-04
- 【生效日期】2008-05-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创业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创业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办科[2008]28号)
上海、重庆、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贵州、甘肃省(市)农业(农牧)厅(局、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中办发[2007]24号),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批复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县的通知》(农办财[2008]52号)要求,农业部决定在11个省(市)启动农村实用人才创业培训试点工作(任务分配见附件1),现将《2008年农村实用人才创业培训试点实施方案》(见附件2)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创业培训,培养一大批农民企业家,带动广大农民走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的道路,是加快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现代农业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根本途径之一。通过政府推动,广泛发动社会参与,大力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创业培训,增强农民的创业意识、提高农民的创业能力、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实现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兴产业、以产业促增收,是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试点省(市)各级农业部门要深刻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努力开创农村实用人才创业培训工作的新局面。
二、明确各级工作职责。农业部负责全国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制定培训工作的相关政策、规范和管理办法等。各试点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负责制定本省(市)农村实用人才创业培训工作方案,开展培训机构认定、督导检查、调研总结、协调和指导本地农村实用人才创业培训工作。各市县要按照农业部的部署和本省(市)《工作方案》的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制、落实培训学员、落实工作人员、落实培训经费和工作经费,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进一步强化规范管理。试点省(市)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建立以创业过程和创业业绩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学员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规范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要设立专帐,实行专款专用。建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层层签订合同,实行目标管理。建立以创业效果为主要内容的创业培训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加强对试点县、市的管理与考核。
四、制定切实有效的扶持政策。各试点市县要在中央和省(市)财政补助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实用人才创业培训基金,支持农民创业。要制定和完善促进农民创业的扶持政策,特别是在信贷、税收、农业补贴、工商登记、土地流转、项目安排等方面等给予创业农民政策支持,并提供产业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对创业成效突出的农村实用人才,应优先予以重点支持和培养。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各地要注意发现和挖掘农村实用人才创业培训过程中的先进典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多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农村实用人才刻苦学习、勤于耕耘、勇于创业的精神,发挥引领示范作用。要总结农村实用人才创业培训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典型、好政策,并进行广泛宣传推广,对成效显著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附件1、2008年农村实用人才创业培训试点任务分配表
2、2008年农村实用人才创业培训试点实施方案
农业部办公厅
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