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明电〔2008〕44号
- 【发布日期】2008-05-09
- 【生效日期】2008-05-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明电〔2008〕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奥运会期间空气环境质量,国家有关部门将包括我省在内的8个省市列为今年秸秆禁烧重点区域,5―9月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秸秆全面禁烧。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立即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及专门工作机构,抓紧制定禁烧工作方案,部署开展禁烧工作,并于5月20日前将领导小组名单和工作方案,分别报省环保局和省农委。各地要建立禁烧工作责任制,将禁烧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和村,明确具体责任人,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焚烧秸秆现象。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禁烧工作。环保及农业部门要加强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有焚烧行为要责令立即停止,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教育或处罚。农业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秸秆还田和综合利用。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的巡查,发现焚烧秸秆现象,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参与查处。气象部门应及时为政府及相关执法监管部门提供卫星遥感照片。
三、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及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全面禁烧对保障奥运期间空气质量的重大意义、秸秆综合利用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禁烧秸秆和综合利用的自觉性。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发生焚烧秸秆现象的地区及监管失职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强化惩罚措施,确保禁烧工作责任制的全面落实。对于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发生焚烧秸秆现象的地方,要予以通报;对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违反禁烧规定的乡(镇)及所辖村,一律取消当年评选“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的资格。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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