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教育部
- 【发布文号】教基〔2006〕1号
- 【发布日期】2006-01-17
- 【生效日期】2006-0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关于做好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若干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若干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6年1月17日 教基〔2006〕1号)
2005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召开了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对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进行了全面部署。目前,中央有关资金已基本安排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紧急行动起来,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春季开学前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惠及西部地区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村中小学生。现将有关工作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正确把握新机制的精神实质。各地要迅速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长、教师认真学习领会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精神和内容。寒假前,要将国务院领导同志讲话精神及其中央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传达到各级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广大农村中小学教师,并安排一定时间认真组织开展专门的学习和讨论,深刻领会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大意义,准确掌握其主要内容、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增强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已印制好向每一位学生发放的宣传卡片和用于宣传的张贴画,正在发送到西部地区各县,并同时在教育部有关网站上刊发。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注意接收并组织好发放工作,同时要在春季开学前,采用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利用当地各种媒体广为宣传,将国家有关政策告知所有学生和家长。
二、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新体制的地方和学校,今年寒假前,一律不准再向学生预收下学期杂费。从今年春季开学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的额度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除此之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出台任何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的所有教育教学活动和各种基本办学支出,一律在财政安排给学校的公用经费预算中开支,不允许通过向学生收费来解决。教育部再次重申,不得向学生收费统一购买教学辅导材料和学具。不得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校服、卧具,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政府购买的方式向学生免费提供。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教育乱收费。
三、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新机制的各项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用于偿还以往债务。不得将公用经费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对以往一些地方和学校通过收费解决教职工福利待遇的问题,要报当地政府另行统筹解决,严禁挪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要密切关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实施后农村中小学可能出现的失学辍学学生返校、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回原籍就读等新情况,及时准确地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对策性建议。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选派得力人员,组建专门工作机构,积极与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订本地改革方案和相关的配套文件,有针对性地指导基层和学校做好落实新机制的有关工作。当前要做好在校学生情况、教师情况、办学条件情况、教育经费需求等基础数据的统计工作,坚决杜绝虚报、漏报等现象。
五、完善监督机制。教育系统各级党委行政纪检监察部门、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作为教育监察和督导的重要内容,制定完善的工作方案,重点检查各级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的情况。检查结果要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对地区和学校出现的乱收费问题,要旗帜鲜明地追究当事者和直接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农村中小学编报本校公用经费预算,要经学校管理机构集体讨论,并征求教代会或教师代表的意见。学校公用经费的预算、决算、每季度财务报表和代收费使用情况等向师生和家长公示,接受监督。
六、建立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报告制度。请于今年3月底前将本地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工作安排情况报告我部,此后每月要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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