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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二核电厂技术规格书中涉及厂区附加柴油机修改内容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8〕42号
  • 【发布日期】2008-05-12
  • 【生效日期】2008-05-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二核电厂技术规格书中涉及厂区附加柴油机修改内容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二核电厂技术规格书中涉及厂区附加柴油机修改内容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8〕42号)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批准第五台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投入运行的函》(核秦核安发〔2005〕339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在申请和审评过程中,针对技术规格书涉及厂区附加柴油机的运行方式所做的如下修改和承诺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一、将“第五台应急柴油发电机”的名称改为“附加柴油发电机”;

二、附加柴油发电机作为故障应急柴油发电机的替代,每个机组每年总替代期限为14天,并在技术规格书的相关内容处明确写出附加柴油机作为故障应急柴油发电机的替代时间不超过总替代时限;

三、附加柴油发电机机不可运行的维修期限为3个月;

四、仅厂外辅助电源不可运行时,如附加柴油发电机机可运行且没有其他第一组不可运行,则退防时限可延长为7天;

五、在仅1台应急柴油发电机不可运行的说明及补充要求中增加“如果在替代期限内不可能修复,则开始向双相中间停堆后撤”;

六、维修冷停堆状态下有关“两路厂内电源可运行”的说明中不包括附加柴油发电机;

七、增加“附加柴油发电机可用性”和“附加柴油发电机替代应急柴油发电机的可运行性”的定义。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修改和承诺及技术规格书中有关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电厂运行安全。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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