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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质量和联网应用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企字〔2007〕210号
  • 【发布日期】2007-09-30
  • 【生效日期】2007-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质量和联网应用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质量和联网应用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7〕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总局自2003 年推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改革以来,经过全系统共同努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联网应用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有力地促进了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执法效能的提高。但目前整体数据质量和联网应用水平不容乐观,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监管工作的要求。今年是五年工作目标的最后一年,加强数据质量建设,夯实信用监管联网数据基础,推进联网应用,对扎实有效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深化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改革十分关键和重要。为此,总局决定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质量和联网应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时间

检查验收时间拟定于11 月 5 日至 11 月 30 日,为期 25 天。

二、检查验收内容

检查验收内容包括数据质量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数据管理制度建设、联网数据上传更新、联网数据、本地数据建设、联网数据应用等六个方面的情况。具体验收内容、依据、标准见《二○○七年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质量及联网应用检查验收标准》(附件1 )。

三、检查验收方式

此次检查验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方式包括:总局直接检查工商行政管理网联网数据、听取被检查验收单位汇报、座谈、现场抽查、督促整改、评分验收等。

四、检查验收结果公示

检查结束后,各检查验收组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集体评议打分。对集体打分评定合格的单位通过验收。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不予通过验收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检查验收组择期再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经总局领导批复后,在工商行政管理网和中国工商报予以公布。

五、被检查验收单位的准备工作

(一)积极采取措施,按照总局新修订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GS1-2007 )(附件 2 )清理补录数据,解决本地数据及联网数据中的错数据、漏数据、冗余数据等质量问题;要建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黑牌企业数据库和一人有限公司数据库,为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机关提供网络查询手段;要在企业登记软件中对黑牌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警示或限制,确保联网应用成效的发挥。

(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网联网机器设备正常运转,确保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及下属工商局能够正常访问工商行政管理网;按照总局相关文件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向工商行政管理网上传更新数据。各地信息系统的编码字典与总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不一致的,在上传更新数据时应进行转换。尤其是要将本地企业的信用等级转换为总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要求的A 、 B 、 C 、 D 四个等级。

(三)请于10 月 15 日前向总局信息中心提供本地信息系统的编码字典并明确该字典与总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相应代码、编码的对应关系。上述内容是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检查验收期间,被检查验收单位需准备与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及联网应用相关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书面文件和材料,按照总局检查验收的要求,提供所需检查验收的档案,提供检查验收企业数据的查询结果或电子文档,要按照检查验收内容演示相关的软件功能。

(五)为加强各地区的互查互学,拟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抽调人员参加检查验收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从事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或信息化工作的负责人或业务骨干1 名,于 10 月 15 日前报总局企业注册局和信息中心。推荐的人员要求熟悉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业务和计算机操作。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企业注册局:付宏伟 电话:88650413 ;传真: 88650419 ;

电子邮件:fuhw@saic.gov.cn 。

信息中心:韦宏成 电话:88651671 ;传真: 68035737 ;

电子邮件:weihc@saic.gov.cn 。

附件:1. 二○○七年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质量及联网应用检查验收标准

2.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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