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8〕32号
- 【发布日期】2008-05-12
- 【生效日期】2008-05-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政综〔2008〕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十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2号)精神,加快发展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事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新途径,着力打造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网络,形成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组织为载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居家养老人员提供就近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让老人平安养老、健康养老、幸福养老,为构筑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持。
二、服务对象和审批方式
(一)服务对象
1.市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居住且户籍在本市城区(暂不含呼兰、阿城两区)的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家庭月人均收入在490元以下(包括“三无”老人、享受低保待遇老人)的独居老人(子女均不在本市居住以及子女在本市居住但子女均享受低保待遇或有重度残疾)。
2.区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区级政府应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对符合市政府购买服务标准的独居老人,可给予适当经费补充;对选择居家养老的其他生活困难老人,可视情况为其购买服务。
3.提供优惠服务的对象。有经济支付能力且有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的老人,自行支付服务费用。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为其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优惠服务。
(二)审批方式
1.市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
(1)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可由其本人或委托其亲友,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同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包括《哈尔滨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存折》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社区居委会提供的子女均不在哈市居住的证明(子女均享受低保或重度残疾的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家庭收入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关于家庭收入计算办法计算)、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及审批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2)社区居委会初审。社区居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可采取2人以上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多种形式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组织社区评议,将经评议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公示时间),对经初审合格的签署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3)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复审,采取入户调查或抽查的方式,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
(4)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收到街道办事处审核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对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申请人,发给书面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5)市民政局备案。各区民政局要将符合市政府购买服务的老人名单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不定期进行抽查。
(二)区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各区可参照市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审批流程确定。
三、服务标准及资金拨付方式
(一)市政府购买服务
1.服务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2.资金拨付方式
(1)各区财政局凭区民政局呈报市民政局备案的审批表,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
(2)市财政局将各区所需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按季度进行拨付,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一次拨付至各区财政局。
(3)各区财政局依据民政局计划,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各街道办事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专户。
(4)街道办事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根据服务时间和应付金额,与为老服务专业机构进行结算。
(5)各街道办事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按季度及时将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资金补助情况汇总后(包括核准各类补贴的人数、标准、补助总额等),分别报区财政局和民政局。
各区民政局和财政局统一制作服务记录本和补助资金额度登记卡、补助资金代金券。
符合市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老人,为老服务资金从2008年1月份开始发放。
(二)区政府购买服务
具体标准及资金拨付方式可根据各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服务方式
(一)生活照料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日托、购物、配餐、送餐、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特殊照料的服务。
(二)医疗保健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防治、康复护理、心理卫生、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和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
(三)法律维权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及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和婚姻等合法权利的服务。
(四)文化教育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老年大学学习、知识讲座、书法绘画和图书阅览等服务。
(五)体育健身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体育健身设施和健身团体等服务。
(六)精神慰藉服务。指邻里结对、相互关爱等志愿服务。各区可自行采取菜单式服务方式,将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折算成各类服务时间,供老人自主选择。服务对象在民政部门确认的服务机构中自行选择服务机构。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可自行选择解决方式,如双方协调解决、向辖区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五、服务机构和人员
(一)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各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由区民政局牵头,老龄办配合,搭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人员的审批和具体政策、操作办法的制定以及组织实施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要组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负责组织、协调居家养老工作,收集掌握信息,协调服务队伍,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与辖区内的医疗、家政和维修等服务网点建立合作关系,确保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的服务。区、街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要设专职人员,各区可在现有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中调剂解决,也可通过组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方式解决。所需工作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工作正常运行;市政府将根据各区启动情况,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二)为老服务队伍
由街道办事处劳服企业派遣服务人员组成的为老服务队伍,享受劳务派遣有关优惠政策。
其他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可采取竞标方式,由专门的非营利机构、家政服务公司或进行社工招募等提供服务。
提倡社区党员干部、爱心居民和辖区内学校的学生等方面志愿者提供为老服务。
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护理、心理咨询、临终关怀和家政等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职业资格证书。
六、建立评估体系
各区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评估体系,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全方位评估。
(一)对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生活自理能力、认知能力、情感行为、视觉能力、社会生活环境和重大疾病诊断进行评估。
(二)对为老服务队伍的资质、服务能力和服务标准进行评估。
(三)对为老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四)对开展居家养老工作的社会反响进行评估。
七、实施步骤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分区实施,以街道为单位启动。2008年1季度开始启动,6月底前各区(暂不含呼兰、阿城两区)实现全面覆盖。
(一)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各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搭建为老服务平台,在各街道办事处组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居家养老工作。
(二)明确服务对象。摸清底数,受理申请,进行审批,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档案。
(三)选择为老服务机构。组建或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为老服务专业机构。
(四)落实资金。建立居家养老专项资金账户,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确定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拨付时间及额度。
(五)完善网络建设。加快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逐步实现全市网络化覆盖。
(六)建立居家养老评估体系。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确定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老服务机构的评估内容。
(七)分级启动。市民政局根据各区上报的居家养老工作方案,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居家养老服务是融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于一体的社会化服务工作,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开展居家养老工作纳入日程,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积极推进,保证居家养老各项资金拨付到位、硬件建设到位、专兼职人员配备到位。各区民政局要制定具体推进措施,落实好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整体发展规划;做好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协调和监管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做好具体组织、审核把关、协调、管理和服务等工作,适时反映老人需求,大胆尝试,争取吸纳民间资本和借助社会力量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
(二)明确分工,协调配合。居家养老服务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市直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努力。市民政局、市老龄委要充分发挥组织牵头作用,制定规划及相关政策,指导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市财政局要按季预拨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并监管资金使用情况;市卫生局要制定出台相关政策,督促有关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切实可行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市司法局要结合法律援助行动,制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及提供法律服务的优惠政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开发公益岗位,扶持困难群体就业,组建专业为老服务队伍,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市文化局要积极协调指导基层相关部门适时开展适合老年人需求的文化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哈尔滨老年人大学要规划各类老年大学发展,为老年人提供老年大学学习、知识讲座等服务。市体育局要为老年人健身活动场所提供必要的体育健身设施,健全老年人健身体育组织等服务。
(三)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区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开展廉洁自律教育,杜绝偏亲向友等现象发生,既要应补尽补,又要防止虚报、瞒报,对服务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补助对象不错、不漏。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督,对服务质量进行适时评估,确保居家养老服务的规范和质量。居家养老服务作为惠民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市对区的目标考核,市民政局要适时组织检查,及时总结经验,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提出有效对策和措施,推进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九、其他事宜
呼兰区、阿城区和各县(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服务对象、服务标准和启动时间等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工作实施方案须报市民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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