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九届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和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候选单位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建办人函[2007]475号
  • 【发布日期】2007-07-25
  • 【生效日期】2007-07-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九届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和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候选单位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九届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和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候选单位的通知

(建办人函[2007]47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于今年下半年组织开展第九届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活动。为做好建设行业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行业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和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候选单位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每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推荐1名中华技能大奖候选人、1-2名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和1家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候选单位。建设部对各地人选进行审核,择优推荐2名中华技能大奖候选人、8名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和2家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候选单位参加全国评选。

二、中华技能大奖候选人原则上从历届全国技术能手中推荐。具备以下条件者,也可推荐:(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或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奖项,并坚持在企业生产一线工作的高技能人才;(2)在生产实践和工作岗位上,贡献特别突出或实现重要发明创造的高技能人才;(3)在国际、国内重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高技能人才。

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从已取得省(行业)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中推荐产生。

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具体评审条件见《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和《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 (劳技办发[2004]2号)。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推荐的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和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候选单位严格把关,排出推荐顺序并认真填写申报表和推荐表(附件1、附件2、附件3)。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事迹材料、证明材料、照片和音像资料等,必须同时上报(具体要求见附件4、附件5)。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7年8月30日前,按要求将候选人、候选单位相关材料报送建设部人事教育司,逾期申报无效。

五、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沟通,避免行业和地区重复推荐。

有关文件及表格可在中国劳动力市场网(www.lm.gov.cn)下载。

联 系 人: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劳动与职业教育处 崔 勇

联系电话:(010)58933100 传真:(010)58934517

电子邮箱:cuiyong@mail.cin.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推荐表

2.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3.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申报表

4.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及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候选单位推荐申报材料要求

5.事迹材料格式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