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民政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5-17
- 【生效日期】2008-05-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民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5月12日下午,四川省汶川县发生7.8级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湖北等地均受到灾害影响。灾害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灾区各级民政部门全力以赴,积极参与抗震救灾工作,较好地保障了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全国民政系统紧急行动,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支援灾区。目前,抗震救灾各项工作正在有力有序有效进行。同时,必须看到,灾区大部分地区交通通讯、供电供水尚未全面恢复,群众帐篷、食品、衣被、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还十分紧张,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还面临着较大困难。
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群众生命重于一切。当前,抗震救灾正处于关键阶段,灾区各级民政部门及广大干部职工要继续全力以赴地奋战在抗震救灾第一线,急灾区群众之所急、办灾区群众之所需、解灾区群众之所难,扎实做好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全国民政系统要进一步大力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万众一心、众志成城,迎难而上、百折不挠,坚决打胜抗震救灾这场硬仗。为进一步做好当前抗震救灾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抗震救灾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紧迫性。此次地震灾害重灾区面积超过10万平方公里,影响范围广,人员伤亡多,抢救难度大,损失十分严重。据初步统计,截至5月16日14时,已造成22069人死亡, 168669人受伤,遇难人数估计在5万人以上。随着时间的推移,余震有可能引发次生和衍生灾害,损失有可能进一步加大。地震灾区特别是重点市、县,伤亡群众的妥善处理和救治、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灾区倒房恢复重建等任务极其繁重。同时,地震灾害也给灾区民政机关造成严重损失,基层民政力量严重不足,抗震救灾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和困难。各级民政部门必须清醒认识当前抗震救灾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毫不松懈,全力以赴,千方百计克服各种困难,切实做好各项抗灾救灾工作,夺取抗震救灾的全面胜利。
二、切实履行民政部门抗灾救灾综合协调职能,全面落实各项救灾工作部署。为贯彻落实5月1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部署,已由民政部牵头,联合外交、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和红十字总会等部门(单位)联合成立群众生活组,主要负责协调解决当前灾区灾民转移、安置、生活安排,群众生活必需品保障,救灾物资紧急采购、调运以及救灾捐赠等重大问题,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受灾地区各级民政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认真做好抗震救灾的各项工作。属民政部门职责任务范围内的,要立即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属有关部门职责任务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迅速解决问题;如地方解决确有困难的,要按照问题的归属关系,及时由本省主管部门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由民政部门牵头,及时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生活保障组报告。
灾区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力配合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有关部门做好被困群众救援工作,尽快把有生还希望的群众抢救出来;要继续全力以赴做好受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继续筹措和调运灾区急需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等物资,并在重灾区广泛设立民政救助站点和灾民安置点,及时从重灾区和边远灾区把受灾群众转移出来,妥善安置,发放救灾物资,切实解决好受灾群众的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有效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要进一步做好灾情和救灾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及时、准确上报,以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要及早筹划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工作。此次地震灾害导致灾区房屋倒塌损坏严重,而且倒房比较集中,恢复重建压力非常大。各地民政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抓紧牵头研究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工作,尽快制定灾民倒房恢复重建方案。要及时抽调和组织人员支援重灾县(市、区)和重点乡镇,充实灾区一线工作力量,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扎实做好各项军供保障工作。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根据党中央、中央军委的决策部署,一大批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迅速从各地赶往四川等地震灾区,全力投入抢险救援。军供站承担着为过往部队和武警官兵提供饮食饮水、盥洗休整、临时住宿和日常生活物资供应等保障职能。扎实做好各项军供保障工作,对于夺取抗震救灾全面胜利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地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军供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通报供应任务,指导各军供站做好救灾部队、武警官兵的饮食供应和其他保障任务;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经费、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为完成军供任务提供必要条件;沿途和灾区军供站要制定有力措施,及时启动应急供应预案,加强设施设备检修,补充物资食品储备,认真做好持续供应和应急保障工作。
四、精心组织救灾捐赠工作。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社会各界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踊跃捐款捐物,全力支援灾区。各地民政部门大力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迅速进行社会动员,募集了大量救灾资金和物资,有力地支援了受灾地区的救灾工作。截至5月17日12时,全国共接收海内外捐赠款物60.23亿元(其中捐款51.83亿元),其中,接收国内捐助款物49.05亿元(其中捐款41.85亿元)、接收国外20个国家政府和4个国际机构捐助款物折合人民币11.8亿元(其中捐款9.98亿元)。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部长令第35号)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和协调好本地区的救灾捐赠活动,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救灾捐赠,为抗震救灾提供重要支持;要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加强对捐赠物资和资金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捐赠款物送往灾区,尽快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杜绝发生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
五、充分发挥城乡基层政权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在抗震救灾中的重要作用。城乡基层政权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参与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力量。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和鼓励城乡基层政权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抗震救灾的有关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抗震救灾中的重要作用。灾区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城乡基层政权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协助做好被困群众的搜救工作、遇难群众的善后工作和遇难群众家属的安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防范控制;引导城乡基层政权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广泛动员志愿者参与抗震救灾工作,为灾区群众提供各种志愿服务,积极组织灾区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促进灾区恢复重建;各级民政部门要鼓励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各自专长,利用自身在动员力量、整合资源、扩大服务等方面的优势,主动配合各级党委和政府,规范、有序地为抗震救灾提供专业服务;要围绕抗震救灾的具体需要,引导和规范公益慈善类组织积极动员广大会员和社会力量向地震灾区捐款捐物,帮助灾区人民共渡难关;要组织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发挥其专业和技能优势,认真做好受灾群众尤其是孤儿的心灵抚慰和心理康复工作。
六、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有关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工作。以人为本、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有关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工作,是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促进灾区恢复重建的基本要求。灾区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各级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准确把握政策,切实做好遇难群众的善后工作,妥善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理、遇难群众家属的安抚工作,确保灾区社会稳定,人心安定;要充分发挥社会福利机构的重要作用,妥善安置因地震灾害失去亲人的孤儿、孤老;要及时研究因灾致孤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他们的生活和学习早日恢复正常;适时逐步依法开展地震灾区孤儿的收养工作,使符合法定条件的收养申请人依法收养灾区孤儿;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参与抗震救灾的有关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七、积极做好抗震救灾信息和宣传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信息和宣传工作,为抗震救灾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重要保障。要按照民政部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抗震救灾信息工作的领导,围绕救灾工作大局,提高政务信息质量,完善信息报送手段,保证信息报送时效,确保抗震救灾信息及时、准确上报民政部;要进一步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尤其是民政媒体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报道各级民政部门开展抗震救灾的重要举措,及时宣传民政系统在抗震救灾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人物,广泛报道社会各界支援灾区的感人事迹,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战胜灾害的信心,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民政部
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