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本政办发〔2009〕90号
- 【发布日期】2009-07-08
- 【生效日期】2009-07-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本溪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暨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暨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9〕90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1号)精神和省、市第二季度安委会扩大会议精神,强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确保我市第三季度及国庆节期间安全稳定,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暨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活动时间
自2009年7月20日起至10月31日结束。
二、检查活动目标
减少一般事故,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三、检查活动内容
(一)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针对夏季暴雨、洪水、森林火灾、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特点,将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隧道和其它地下设施,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威胁的露天采场和建筑施工工地,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河流、尾矿库和城乡危房等作为排查治理的重点,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防火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加快治理和除险加固进度,因工程或其他原因无法完成的,要采取制定应急预案等防范措施。
坚持市、县(区)、乡(镇)、企业同步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县(区)、各部门及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亲自挂帅,亲自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行动,并保证人员、经费、车辆、责任四落实。要加大工作力度,对所有行业、企业都要排查到位,不留任何死角。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督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能解决的立即解决,一时难以消除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要责令隐患单位制定治理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六落实”,并要登记建档、及时上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挂牌督办,直至彻底消除隐患。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1.煤矿。狠抓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等措施的落实,尤其要突出抓好煤矿防治瓦斯、防透水。要进一步完善井下基础设施,改进安全技术措施,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严格停产煤矿复产验收关。对技术改造煤矿,要深入井下加强监管,严防以技改为名组织生产。对重点煤矿和高瓦斯煤矿、水患较重煤矿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煤矿,从现在开始由市、县(区)、乡(镇)、街道联合组成驻矿监管组,每矿不少于2人,每天24小时监管,一直持续到10月底结束。
2.非煤矿山、尾矿库。狠抓井工开采矿山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加强尾矿库安全检查和监控,严防发生溃坝事故。以采矿许可证的发放、清理为切入点,制订部分矿山、尾矿库关闭方案,突出重点矿区和重点矿种,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对病库、险库、危库和坝下有居民的尾矿库,从现在开始由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联合组成驻库监管组,每库不少于2人,每天24小时监管,一直持续到10月底结束。
3.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开展以查“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查隐患、查制度、查培训、查应急预案为主要内容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安全专项检查。抓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打击液氯、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等品种的非法运输。
4.消防及公共安全。深入开展整治火灾隐患百日会战。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耐火等级低的密集建筑区消防安全和燃气安全检查。加强对商贸企业、公园、风景名胜区等旅游场所及举办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做好安全和保卫工作。
5.道路和水上交通。严密防范重特大交通事故,完善恶劣天气条件下道路交通安全管控预案。认真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重点强化对客运车辆行驶状况的监控,扎实开展以高速公路“反双超”(超载、超速)、农村道路“反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活动。加强渡(游)船监管,严厉打击超员超载、非客船载客、冒险航行。狠抓源头管理,严把客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强化“三品”检查。
6.建筑施工。将预防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和坍塌等工程为重点整治内容,开展施工现场深基坑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专项整治、施工现场安全用电专项整治、施工现场环境卫生专项整治等一系列治理行动。
冶金、机械、教育、旅游、特种设备等行业也要结合实际开展本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三)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标准化建设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今年我市在全国率先在各行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用标准化建设推动全市企业基础建设水平的提高。国家和省有标准的,执行国家和省标准;国家和省没有标准的,执行《本溪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宣传,掌控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程,积极组织培训,推进标准化的掌握和实施,促进企业按照标准搞好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四)大力推进安全社区创建工作
今年辽宁省全面推行安全社区创建活动,我市确定4个街道、2个乡(镇)为安全社区创建试点单位。各级要广泛宣传,稳步推进此项工作,做到人人关心安全、参与安全、享受安全,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并以此推动基层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等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五)集中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
市、县(区)、乡(镇)政府要结合夏季事故多发的特点,集中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汛期安全大检查及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冶金、特种设备、旅游、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和防雷等专项安全检查。在乡(镇)、企业自检自查的基础上,县(区)政府要组成专项检查组,对辖区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部位进行严格、细致的反复检查。市政府组成15个专项检查组,由市领导带队,分行业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通过持续不断的安全大检查,强化各种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之中,切实保证安全生产。
四、检查活动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20日―25日)。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百日安全无事故暨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重要意义,使企业和职工明确活动内容、时间安排和活动要求,并积极投入到活动之中,充分营造百日安全无事故暨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氛围。
(二)全面实施阶段(7月26日―10月25日)。各县(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活动目标的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以隐患排查、专项整治、标准化建设、安全社区创建等重点工作为主线,分行业、分地域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暨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各有关部门要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帮助企业解决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指导企业开展活动。要以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暨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为契机,积极探索活动的有效形式和办法,丰富活动内容,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把百日安全无事故暨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推向高潮,促进企业提高基础建设水平,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总结讲评阶段(10月26日―31日)。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将把各县(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暨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情况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纳入考核,市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县(区)、各部门进行阶段抽查和考核。活动结束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各县(区)、各部门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情况在全市排名通报。
五、检查活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暨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以活动促工作,以活动保安全,把开展活动作为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认真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做到思想到位、认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宣传发动到位、工作措施到位,推动活动的全面开展。
(二)搞好结合,确保活动取得实效。一是要紧紧围绕“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将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暨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与日常工作相结合,与下半年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安排。要区分不同重点和难点,把有关措施落实到具体行动和工作中,从基层、基础工作做起,认真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差距,突出事故防范工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百日安全无事故暨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目标的实现,保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二是要以活动为契机,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从组织领导、工作规划、规范标准、制度建设等基础环节入手,建立严密、完整、有序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使安全生产工作日常化、规范化、标准化,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三)落实责任,加大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百日安全无事故暨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期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执行上限;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县(区)及有关部门评先创优资格。同时,要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四)认真总结,及时反馈活动进展情况。市安全大检查各组牵头单位要积极安排、协调本组检查时间、内容、路线等。各县(区)、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检查活动情况,并将每月检查活动情况于月底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检查活动总体工作总结于10月26日前报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4516209;联系人蒋海全18940408017、王健18940408057)。
附件:市政府领导安全生产督查工作任务分解表
二○○九年七月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