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政函〔2008〕966号
- 【发布日期】2008-09-19
- 【生效日期】2008-09-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复核意见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复核意见的函
(文物政函〔2008〕966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贵办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复核意见单收悉。在历次该草案稿的征求意见函和征求意见座谈会上,我局反复提出如下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中涉及的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珍贵实物和场所等,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文物范畴;为避免法律冲突,应当删除草案中涉及实物、珍贵实物和场所等的内容。此次草案复核,我局依然提出这些意见。
文物是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为全面有效地保护文化遗产,应当适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基础上,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法》。
以上意见,涉及避免法律冲突和行政资源浪费,请予以考虑。
专此。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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