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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龙门石窟环境保护展示中心方案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保函〔2008〕448号
  • 【发布日期】2008-05-19
  • 【生效日期】2008-05-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龙门石窟环境保护展示中心方案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龙门石窟环境保护展示中心方案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8〕448号)




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龙门石窟环境保护展示中心的请示》(豫文物〔2008〕49号)及《关于上报〈龙门石窟环境保护研究展示中心有关情况的说明〉的请示》(豫文物〔2008〕10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

二、龙门石窟环境保护展示中心建设和今后的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筑功能主要应满足文物保护、遗产展示的需求,在进一步研究功能需求的基础上,适当控制游客服务设施规模。

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监督指导有关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核准后实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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