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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关于做好独立设置民族中学和有关中学民族班少数民族中学生助学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 【发布文号】闽教财〔2008〕84号
  • 【发布日期】2008-05-22
  • 【生效日期】2008-05-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关于做好独立设置民族中学和有关中学民族班少数民族中学生助学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关于做好独立设置民族中学和有关中学民族班少数民族中学生助学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闽教财〔2008〕84号)




有关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为了落实省委卢展工书记在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民族宗教组座谈会上就妥善解决民族中学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问题所作重要讲话精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在调研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少数民族中学和中学民族班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下达2007-2008学年省级独立设置少数民族中学和中学民族班少数民族中学生助学金专项资金(详见闽财(教)指[2008]2号文),以保证少数民族中学生助学金发放工作的顺利开展。但从目前初步了解情况看,仍有不少地方未及时拨付少数民族中学助学金或未按少数民族助学金管理办法规定发放助学金。为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中学生助学金的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民族宗教局应尽快督促所属地区独立设置民族中学和举办民族班的中学,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制定的《福建省少数民族中学和中学民族班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99号),做好少数民族中学生助学金的评审及发放工作,确保2007-2008学年少数民族中学生助学金在2008年6月30日前按规定发放给少数民族中学生。

二、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应按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落实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少数民族中学生助学金补助专项资金,并及时将省级和本级财政承担的少数民族中学生助学金专项拨付有关学校,确保少数民族中学生助学金发放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请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和民族宗教局于2008年7月10日前,将2007-2008学年《福建省少数民族助学金发放及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和发放情况(经验做法、存在问题)的文字材料,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各一份。

四、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民族宗教事务厅近期将组织人员对各地独立设置民族中学和中学民族班少数民族中学生助学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使用或滞留少数民族中学生助学金的,将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福建省少数民族助学金发放及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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