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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保系统“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8〕276号
  • 【发布日期】2008-06-04
  • 【生效日期】2008-06-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保系统“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保系统“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

(环办函〔2008〕2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2008年4月25日《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司发通〔2008〕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将环保系统“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通过检查“五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推动“五五”普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和我部《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贯彻落实。

二、主要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配合。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地方普法依法治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沟通协调,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期督导检查工作。

坚持求真务实、因地制宜。要结合环保工作的特点和本地区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重点、检查方式,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掌握了解真实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普法工作深入开展。

三、基本要求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根据《通知》的要求和本地方普法依法治理主管部门的具体部署,认真组织自查。要通过检查,真实全面了解“五五”普法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发现典型,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制定宣传计划,集中宣传环保部门“五五”普法取得的成效,宣传学法用法的好典型、好经验,为深化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环保部门要把“五五”中期督导检查工作与环保系统推进依法行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检查,发现本地方“五五”普法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主要内容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五五”普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和我部《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情况,依法治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等。具体内容参见《“五五”环境法制教育中期督导检查指导标准》。

五、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1、地方自查。地方各级环保部门按照本地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的具体部署,做好中期督导检查的各项工作,在6月底前完成自查。

2、报告。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在向本级政府普法依法治理主管部门报送自查报告的同时,抄报我部。

附件:“五五”环境法制教育中期督导检查指导标准

二○○八年六月四日


附件:

“五五”环境法制教育中期督导检查指导标准

根据2006年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全国“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指导标准》和我部《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就环保系统开展“五五”环境法制教育中期督导检查,提出如下指导标准:

1、普法依法治理办事机构职责明确,工作制度完善,人员和办公设施得到保障;制定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指导基层环保法制宣传工作。

2、广泛宣传宪法,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宣传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系列文件等;学习宣传《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行政执法程序的法律法规。

3、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意见和措施;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各项制度。

4、参加系统内或地方普法部门的普法培训;本单位自行组织法律知识集中培训。

5、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环境保护重点单位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制宣传教育。

6、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开展形式多样的系列宣传活动。

7、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利用“6・5”世界环境日、“4・22”地球日等宣传日以及重要环境法律、法规的颁布等活动,开展专题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8、制定依法治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积极推进环境保护依法治理活动;通过开展依法治理,促进地方环境立法和规章制度建设,促进环保依法行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围绕环境热点、难点及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开展专项依法治理活动。

9、建立环境法制宣传教育评估考核机制,完善评估考核体系,进行年度和阶段性的检查考核,表彰奖励先进。

10、环境法制宣传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11、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开辟固定环境法制宣传栏目(专栏、专版和网页);在公共场所建立环境法制宣传设施。

12、编制印刷或购买环境法制宣传书籍、画、标语等资料,配备必要的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器材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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