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
- 【发布文号】教职成函[2005]6号
- 【发布日期】2005-08-12
- 【生效日期】2005-08-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函[20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农业厅(局)、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职业教育工作全局,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各个方面,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树立榜样,鼓励先进,推动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在新时期取得快速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等七部门决定,拟在2005年召开的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联合表彰在发展职业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及范围
此次评选表彰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260个、先进个人300名(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在2002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获得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表彰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但要从严掌握。
(一)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评选范围
1.办学有特色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职业院校200所,含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以及各类培训机构。
2.为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60个,含教育、发展改革或计划、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农业、扶贫等管理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服务机构等。
(二)全国职业教育先进个人评选范围
1.在职业院校的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等人员260名,含学校教师和从事行政、科研、科技推广、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2.在职业教育的决策、组织、管理和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工作者40名,含各级党政、业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贯彻执行《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的重要性有明确清醒的认识,始终坚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方针不动摇,在本地区、本系统或本部门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中,有较高声誉,得到社会普遍认可,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发展职业教育事业,充分发挥党政部门的领导决策作用,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按照市场需求,确定适合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的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或与教育行政部门密切协作,在制订政策、统筹规划、联合办学、资金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及促进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
2.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主动适应社会需求,勇于开拓,不断改革,在办学体制、办学模式、教学组织、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以及校企合作、产教结合、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结合、职业指导与就业服务等方面特色鲜明,教育质量高,效益显著。
3.具有创新精神,在职教教学科研、先进经验推广以及职业指导与咨询、促进就业创业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显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4.在技能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计划、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和阳光工程等重大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突出经验,起到表率作用。
5.在推行国家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技能鉴定和行业企业办学、培训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二)全国职业教育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热爱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勇于开拓创新,艰苦创业,模范履行职责,廉洁奉公,无私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从事职业教育5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重视职业教育事业,在职业教育的指导、管理、研究、改革工作中,在办学体制改革、办学模式创新、促进毕业生就业、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实施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重大工程(项目)等方面成绩显著。
2.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在学校建设、管理、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科技推广、校企结合、职业指导等方面成绩显著,为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适用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三、奖励办法
奖励工作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重在精神奖励的原则。教育部等七部门将在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召开之前联合发布表彰决定。
(一)向评选出的先进单位授予“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称号,向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职业教育先进个人”称号,并分别颁发奖牌、证书或奖金。
(二)在2005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会后将以各种方式宣传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事迹,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四、评选方法和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做好评选组织工作。坚持评选条件,保证评选质量,通过评选,认真总结经验,积极促进职业教育加快发展。
(二)要保证评选的民主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坚持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民主评选、逐级审核、公正推荐方式进行。评选名额不得突破。推荐领导干部时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将意见一起上报。各地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推荐参评对象进行考察并负责公示情况(对推荐的人选要在其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7天)的检查与上报。评选中要重政策、重贡献,优中选优,评出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先进典型。
(三)要保证评选的代表性。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范围、评选程序组织评选,注意发现新的先进典型,要向第一线的教师和学校倾斜,向农村地区、西部地区倾斜。要做到既突出重点,又兼顾方方面面。
五、组织领导
为了做好评选表彰工作,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组成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办公室,从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抽调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六、申报材料和时限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于2005年8月22日前将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联系电话报全国职业教育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2005年8月30日前报送下列材料:
1.《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申报表》(见附件3)和《全国职业教育先进个人申报表》(见附件4);
2.《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情况一览表》(见附件5);
3.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人选的典型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先进个人材料不超过2000字,先进单位材料在3000字左右。材料要求准确、生动、翔实,具有代表性、典型性、时代感。先进个人还要附一张工作照片。
4.2005年评选推荐工作总结,包括评选工作程序、评审委员会组成情况、评审结果等。
上述所有文字材料均要求一式三份,并存入计算机软盘(3.5寸)。书面材料与软盘一同上报。其中第2项存为Excel文件,其余文件一律存为Word文档。软盘必须清除病毒。
联系人: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刘宏杰 谢 俐
联系电话:(010)66097715,66097792,66020434(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 邮 编:100816;
电子邮件:liuhj@moe.edu.cn,xieli@moe.edu.cn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农业部
国务院扶贫办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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