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5〕70号
- 【发布日期】2005-12-31
- 【生效日期】2005-12-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安徽省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皖政办〔2005〕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安徽省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一、各市政府对《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作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开始,年初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年末组织考核。考核的标准是:
(一)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确定的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组织开发复垦整理新增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全市各类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
(四)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界桩、界碑)健全。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市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12月31日之前,将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报告省政府。
(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省政府。
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市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各市政府要将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田块和农户,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巡查和监测,每年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材料。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对各市的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质量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五、省政府对各市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省级支配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时给予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对该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的审批。
六、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市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市,由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七、各市、县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抄报上级政府。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