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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地区焚烧秸秆的通报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明电〔2008〕54号
  • 【发布日期】2008-06-08
  • 【生效日期】2008-06-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地区焚烧秸秆的通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地区焚烧秸秆的通报

(皖政办明电〔2008〕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布的卫星遥感监测秸秆焚烧火点情况通报,我省滁州、六安、淮南、蚌埠、巢湖、合肥、宣城、阜阳等市,特别是南洛、合徐、合宁高速公路沿线,焚烧秸秆现象严重,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甚至影响合肥骆岗机场航班的正常起降,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省政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秸秆禁烧工作,切实把秸秆禁烧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严防死守。要加强宣传教育,坚持疏堵结合,认真研究探索,制定出台扶持和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各级环保、农委、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充实力量,加强巡查,确保不再发生由焚烧秸秆引发的交通事故和航班延误。各地要将禁烧任务落实到乡(镇)、村、组,并进一步严格责任追究,强化处罚措施,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发生焚烧秸秆现象的地方,要予以通报;对发生大面积焚烧、引发交通和大气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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