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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明湖风景名胜区开放区域管理的通告
  • 【发布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济政发〔2009〕34号
  • 【发布日期】2009-09-18
  • 【生效日期】2009-09-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济南市政府网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明湖风景名胜区开放区域管理的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明湖风景名胜区开放区域管理的通告

(济政发〔2009〕34号)




为加强对大明湖风景名胜区开放区域(以下简称景区)的管理,营造优美、舒适的游园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景区范围:东至黑虎泉北路西侧人行道,西至大明湖西南门东侧围栏,南至大明湖路北侧人行道,北至大明湖东门南侧围栏。

二、景区免费向社会开放。游客进入景区要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守社会公德和景区管理规定,文明游园,不得妨碍他人游览和休憩。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景区内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聚集活动,须经景区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活动组织要遵纪守法,体现健康、文明风尚,不得影响景区正常游览秩序,
不得破坏景区环境。

四、景区要按照设计要求加强客流量管理,遇有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依照相关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景区、疏散游客等措施,维护景区秩序,保证游客安全。

五、除残疾人轮椅、儿童推车及应急救援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景区。

六、景区日常管理工作由济南大明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负责,公安、城管执法、工商、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景区管理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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