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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函
  •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 【发布文号】国卫办食品函〔2014〕489号
  • 【发布日期】2014-06-04
  • 【生效日期】2014-06-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函
国卫办食品函〔2014〕489号


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粮食局、国家标准委办公室,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国家认监委、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的程序、规则、工作分工和保障措施,规范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现将《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6月4日

 

 


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提高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工作水平,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简称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我国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以下简称CAC)各项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主管司局、国家认监委和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等单位组成。
国家卫生计生委为委员会主任单位,负责国内参加国际食品法典工作的组织协调;农业部为副主任单位,负责对外组织联络。

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主管司局负责人担任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其他成员单位指定1名负责人担任委员会委员。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2名联络员。委员和联络员代表成员单位参与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设秘书处,挂靠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组织协调参与CAC工作。委员会设联络处,挂靠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对外联络,对外参会报名和提交正式意见。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牵头参加CAC及各属机构的活动(简称牵头单位,分工见附件),根据CAC会议安排,组建中国代表团参会。

第七条 国家相关单位和行业协会可以自愿参与委员会活动。鼓励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活动。

第二章 协调工作要求

第八条 委员会重要事项由各成员单位协商确定。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程序请示和办理。

第九条 遇有重要或复杂议题需由委员会协商应对时,秘书处、联络处可提请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协调统一意见。

联络处负责转发CAC文件和相关信息,牵头单位研究提出意见,联络处负责对外通报并抄送秘书处。

第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通报工作进展,研究工作计划和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秘书处、联络处通过编制法典通讯、网站宣传等方式,向成员和社会各方通报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参加法典活动

第十二条 联络处负责将CAC会议邀请转发给成员单位。联络处统一对外报名参会。

第十三条 牵头单位负责组织代表团参会,指派代表团团长,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研究提出参会方案和对外口径(意见)。代表团团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了解CAC议事规则。

(二) 熟悉CAC相关委员会及会议议题的专业领域情况。

(三)具有外语工作能力。

(四)原则上应保持参加会议的连续性。

其他参会人员应具有专业背景,了解CAC议事规则并具有外语能力。

第十四条 代表团团长可视工作需要,向牵头单位提出邀请相关专家参会的建议,经牵头单位同意后,可以作为代表团成员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代表团参加CAC会议前,牵头单位应组织召开预备会,准备参会方案和对外口径(意见)。CAC会议召开后,牵头单位应将非涉密的参会方案和对外口径(意见)送秘书处和联络处备案。

第十六条 参加CAC会议期间,代表团团长根据参会方案和对外口径发言,对国内尚未形成统一立场的临时议题,应及时请示牵头单位,谨慎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参加CAC会议应严格遵守参会外事纪律,团员应按时参会,遇有特殊情况,须提前向团长请假。

第十八条 牵头单位应指派人员参加CAC相关电子工作组活动,将国内研究意见提交电子工作组,并报秘书处和联络处备案。

第十九条 参加CAC会议1个月内,代表团应完成参会报告,包括会议基本情况、主要议题、关注议题、代表团参会情况及建议等,由秘书处分发给成员单位

第二十条 参加CAC会议的出境、签证等手续由成员单位自行办理,参会经费由派出单位负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联络处日常工作经费分别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承担,秘书处工作经费由挂靠单位在部门预算中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委员会共同协商议定。

 

附件:

参加CAC及下属委员会活动的牵头单位分工

CAC及下属委员会名称(简称)
牵头单位

1.
食品法典大会(CAC)
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

2.
亚洲地区协调会(CCASIA)
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

3.
一般原则委员会(CCGP)
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

4.
食品添加剂委员会(CCFA)
国家卫生计生委

5.
食品污染物委员会(CCCF)
国家卫生计生委

6.
食品卫生委员会 (CCFH)
国家卫生计生委

7.
食品标签委员会(CCFL)
国家卫生计生委

8.
分析与采样方法委员会(CCMAS)
国家卫生计生委

9.
营养与特殊膳食委员会(CCNFSDU)
国家卫生计生委

10.
农药残留委员会(CCPR)
农业部

11.
兽药残留委员会(CCRVDF)
农业部

12.
进出口检验和认证委员会(CCFICS)
质检总局

13.
油脂委员会(CCFO)
国家粮食局

14.
加工水果和蔬菜委员会(CCPFV)
农业部

15.
新鲜水果和蔬菜委员会(CCFFV)
农业部

16.
鱼和渔产品委员会(CCFFP)
农业部

17.
香辛料及烹调用芳香植物法典委员会(CCSCH)
国家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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