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8]196号
- 【发布日期】2008-12-29
- 【生效日期】2008-1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9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
省监察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以下简称扩大内需)的决策部署,保障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措施的有效落实,促进经济增长重大政策措施尽快启动、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各级财政新增投资,确保财政投资安全、透明、高效管理和使用,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加快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等项目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扩大内需项目资金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扩大内需建设项目资金。
(二)各级政府融资以及利用的国债资金。
(三)各级政府用于新增建设项目配套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扩大内需项目资金,要优先安排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项目,主要包括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建设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加快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加快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工程,加快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同时要加快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严格防止用于投向“两高”(即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
第四条 扩大内需项目资金必须坚持全程监管制度,严格按“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决算”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扩大内需项目资金实行“财政国库或专户管理,直接支付,封闭运行”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项目实施主管部门为项目管理部门,实行项目资金与项目计划两条线运行,财政管资金,部门管项目计划,相互监督。
第七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资金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项目计划,经同级相关部门会审,并经同级政府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批复或上报。
(二)负责将上级下达项目及时转下到下级政府或项目单位。需要对项目资金进行分配或调整时,及时商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方案。
(三)负责本级项目的实施和下级项目实施中规划的审查、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及工程竣工验收。
(四)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五)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规定组织实施,并坚持公开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理检查等制度。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项目资金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项目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计划,并及时批复或上报。
(二)会同主管部门对上级下达项目提出分配或调整建议、意见,报政府审批。
(三)负责对主管部门编制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查。
(四)负责管理项目资金,并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办理项目资金支付。
(五)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按规定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批复。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预算,加强资金预算审查,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不留缺口。加强支付审核,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认真贯彻落实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的有关法规和制度,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第十条 扩大内需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廉租房,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少数民族游牧民定居,扩大农村危房改造等。
(二)农村民生和农村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村沼气,农村饮水安全,农村公路,农村电网改造,水利骨干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型灌区节水,扶贫以工代赈,优质粮食生产,动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粮油仓储,农村邮政等。
(三)综合交通设施。主要包括铁路,国家高速公路,西部干线、中西部支线机场,城市电网改造等。
(四)社会事业发展。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旅游设施等。
(五)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主要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污水管网,重点流域污染治理,重点防护林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重点节能、循环经济和工业污染治理等。
(六)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主要包括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化,服务业发展,核电、风电装备自主化,产业技术进步等。
(七)全面加快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各项工作。按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加快城乡居民住房、农村设施、城镇建设、公共服务、交通基础设施、产业重组等方面重建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扩大内需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审批核准、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扩大内需投资项目资金安排下达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扩大内需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经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农牧、林业、水利、交通、卫生、教育、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扩大内需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扩大内需投资项目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新增投资总体投向并可以迅速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在建项目。
(二)能够及时启动并加快建设进度,形成有效需求、有效拉动,符合条件的新开工项目。
(三)能落实统筹兼顾促进经济增长、推动结构调整、积极拉动消费、增加发展后劲总要求的项目。
(四)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项目。
第十三条 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十五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扩大内需投资项目,要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等。对于地震灾后重建项目,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90号)规定,合理简化审批程序和环节,从快办理。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应组织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第十七条 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工程设计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不得批准初步设计。
第十八条 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九条 扩大内需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报投资计划原下达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和产业指导目录等信息,发挥政府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 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对非经营性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应当推行代建制。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
第二十三条 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第二十四条 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 扩大内需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对扩大内需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项目稽察机构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实行稽察,并向同级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三)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扩大内需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能早则早、能快则快”的要求,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重大项目实施步伐,提高工作效能,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和项目主管等部门要注重提高投资的质量和效益,重点加快对安居工程、三农工程、基础工程、公共工程、产业工程、环境工程等投资和建设,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遏制过度超前、浪费土地的城市建设,防止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的问题发生。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和项目主管等部门要建立内部检查和监督机制,定期组织资金和项目的专项检查,确保资金和项目在内部管理环节上的安全运行。要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情况,接受行政监察、审计部门、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规划、计划、项目审核、用地管理、环境评价、决算验收等建设管理程序,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对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扩大内需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执行情况、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节能减排工作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完善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各个重要环节的体制机制建设。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审计部门要将扩大内需资金和项目管理的实施情况列入重点专项审计计划,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的各个环节,以及项目实施的各个重要环节及项目竣工决算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对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审批、建设程序、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工程建设质量等进行重点检查和审计,查处在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等各环节中盲目铺摊子、乱上项目、把关不严,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贪污项目资金,违反项目建设投资方向将资金违规投向“两高”(即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和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以及在项目投资中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等违纪违规行为和问题,严格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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