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 【发布文号】厅公路便〔2008〕42号
- 【发布日期】2008-07-02
- 【生效日期】2008-07-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交通运输部关于报送2009年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建议计划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报送2009年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建议计划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厅公路便〔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做好2009年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建议计划的编制工作,按照《关于编报2009年交通固定资产投资建议计划的通知》(交规划发[2008]125号)的总体部署,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2009年度建议计划编制总体要求
2009年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仍包括危桥改造、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以下简称安保工程)和干线公路灾害防治工程(以下简称灾害防治)三项内容。各建议计划编制部门要严格按照《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410号)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本辖区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规划,编制2009年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建议计划。建议计划编制部门要加强与养护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建议计划紧密贴合公路养护需求。四川、甘肃、陕西3省地震灾区路网改造项目应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一并考虑。
二、项目具体要求
1.危桥改造。应按照部确定的三年改造目标(即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现有国省干线公路上全部危桥以及县道中桥及以上、乡道大桥及以上的危桥改造任务),在2007年报部的《公路养护统计年报》中危桥明细数据的基础上编制改造计划。对于2008年新排查出的危桥,应逐座说明情况后纳入建议计划。
2.安保工程。以国省干线和重要旅游公路为主,适当向县乡公路延伸。各省(区、市)要对国省干线需要实施安保工程的路段进行全面梳理,对尚未实施的路段要统筹考虑、尽快安排,力争于“十一五”末基本完成国省干线安保工程实施工作。根据2008年安保工程计划安排情况,部拟于今年最后一次安排北京、天津、内蒙、吉林、上海、浙江、安徽、湖南、广西、重庆、云南、宁夏、兵团等13省(区、市),以及宁波、大连、厦门、青岛、深圳等5计划单列市的干线公路安保工程。
3.灾害防治。只在部分山重区省份开展试点工作。试点省份应尽可能围绕一条公路集中开展。申报建议计划时应详细说明拟试点项目的主要灾害情况和拟采取的处治措施。所选项目不得与干线公路改造所列规划项目发生冲突。原试点省份应分别提交试点总结材料。
4.上述项目部均不考虑安排高速公路项目和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
三、投资规模和标准
投资标准按定额补助和项目总投资比例补助两种方法取低进行控制。其中,总投资补助比例标准:危桥改造项目:东部省份为项目概算的40%、中部为50%、西部为60%;其它项目:东部省份为项目概算的1/3、中部为2/5左右;西部地区为1/2。投资定额补助标准:安保工程项目原则上为东部省份3万元/公里,中部省份3.5万元/公里,西部4万元/公里;西藏自治区为全额补助。危桥改造项目原则上为东部省份9000元/延米、中部省份10000元/延米、西部省份11000元/延米;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补助标准为全额补助。灾害防治工程原则上为东部省份10万元/公里,中部省份12万元/公里,西部15万元/公里。
部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各地上报的符合条件的项目情况,在确保东、中、西部基本平衡的基础上,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09年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的中央补助资金规模。
四、建议计划上报方式和时间
请各单位立即组织力量,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2009年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建议计划的编报工作,并按照附表1-3格式(可登陆部网站下载空白表或电话索取)填写后,于2008年7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部(公路司),同时报送正式文件。
联 系 人:花 蕾
联系电话:010-65292746
电子邮箱:HUAL0708@163.com或glsglglc@moc.gov.cn
附表1 2009年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建议计划(安保工程项目)
附表2 2009年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建议计划(危桥改造项目)
附表3 2009年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建议计划(灾害防治项目)
二OO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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