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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79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7-09
  • 【生效日期】2008-07-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7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79号

关于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自用物品进境检验检疫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做好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以下简称驻华机构)自用物品(包括生活用品和食品)进境检验检疫工作,统一和规范上述进境自用物品报检和口岸查验通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驻华机构进境自用物品时,持下列材料直接向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中文公函,内容包括进境自用物品的用途、总数(重)量、原产国家或地区、所有进境物品均为自用的声明。

(二)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其中货物清单中品名需要有中文翻译注释。

(三)入境货物报检单等其他资料。

进境需要事先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产品,还需提供相关审批单或备案证明;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还需提供产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

二、驻华机构进境以下物品,需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申请,办理审批或备案:

(一)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办理检疫审批,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需办理审批产品种类名单可登录网址:www.aqsiq.gov.cn,在动植物检验检疫栏目行政许可部分和进出口食品安全栏目政务公开部分查询)。

对从尚未获得中国市场准入资格,且我国无相应禁令的国家或地区输入动植物及其产品,驻华机构应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国家质检总局通过风险评估后决定是否准予进境。

(二)进境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人类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取得《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三)进境电池、旧机电产品,需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相关证明。

三、进境肉类产品、新鲜水果、蔬菜等食品和动植物产品,需来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准入资格的国家或地区(相关信息可登录网址:www.aqsiq.gov.cn,在进出口食品安全栏目政务公开部分和动植物检验检疫栏目植物检验检疫部分查询)。

禁止进境国家明令禁止进口货物,禁止从动植物疫病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输入已公布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相关信息可登录网址:www.aqsiq.gov.cn,在动植物检验检疫栏目生物安全部分查询)。

四、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口岸查验时,需核对进境自用物品品名、数(重)量,确保其与报检的货物清单一致。对进境自用生活用品以及预包装食品,免于实施商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免于加施中文标签;进境属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对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按规定实施检疫。

五、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对驻华机构的进境自用物品给予通关便利。

六、驻华机构进境自用物品仅限本机构使用,不得用于销售等其他用途。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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