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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桃坪羌寨等文物建筑灾后抢险维修工程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保函〔2008〕696号
  • 【发布日期】2008-07-11
  • 【生效日期】2008-07-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桃坪羌寨等文物建筑灾后抢险维修工程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桃坪羌寨等文物建筑灾后抢险维修工程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8〕696号)




四川省文物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桃坪羌寨等文化遗产进行抢救保护的请示》(川文物保〔2008〕9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由于工程的紧迫性和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桃坪羌寨等文物建筑灾后抢险维修工程以清理、设计、施工同步进行的方式开工。单项工程维修设计方案需按《文物保护工程方案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由你局批准后实施。

二、同意你局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经组织专家评估确定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地质勘察及地基基础评估承担单位,并以项目总承包的形式承担相应的工程任务。

三、实施抢险维修工程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当地工匠的作用,保持和传承传统工程做法,同时注意培养当地的文物保护技术力量,最终实现在藏族和羌族地区各建立一支文物保护技术队伍的目标。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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