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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7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督查考核情况的通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8〕133 号
  • 【发布日期】2008-07-15
  • 【生效日期】2008-07-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7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督查考核情况的通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7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督查考核情况的通报

(闽政办〔2008〕133 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督查考核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8〕46号)的要求,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编办、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五个“省2007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督查组”(以下简称省考核督查组),于5月20日至6月6日分赴全省9个设区市、18个县(市、区),通过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情况介绍,查阅劳动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资料,召开部分企业代表、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座谈会、深入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实地查看等形式,对“2007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核。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从督查考核情况看,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促进就业工作,认真贯彻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及时分解、落实省政府下达的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各级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结合各自职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了2007年促进就业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一)2007年全省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全省城镇新增就业人数68万人,完成全年任务数65万人的104%;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9.8万人,完成全年任务数8万人的122%;“4050”人员再就业人数3.9万人,完成全年任务数2.5万人的156%;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89%,控制在原定目标4.0%以内;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48万人,完成全年任务数40万人的120%;全省共成立劳务派遣机构107家,派遣员工49.5万人,完成全年任务数45万人的110%(其中社会力量开办的劳务派遣机构13家,派遣员工2.3万人),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工伤、养老、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缴交率分别为97%、87.49%、81.10%、57.17%、62.10%;全省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1.03亿元,完成全年任务数6000万元的171.67%。

(二)就业专项资金筹集使用情况。2007年,全省各级财政共安排就业专项资金58747.89万元,其中省级安排就业专项资金35200万元,各设区市安排就业专项资金23547.89万元,保证了促进就业工作的正常运行。

(三)基层劳动保障“三基”平台建设情况。2007年,全省上下共同努力,狠抓劳动保障基础工作、基层组织建设和基本能力提升,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截至2007年底,全省已有90.0%的街道、61.2%的乡镇建立了劳动保障事务所,并实现了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74.6%的社区、35%的行政村建立了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并实现了人员、经费、制度、工作四到位。

(四)对《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准备工作情况。全省通过责任分解、举办学习培训班、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组织集体学习等形式,为保证《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按时在我省顺利实施做了大量工作。此外,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各劳务派遣企业针对《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务派遣的条款,结合我省实际,积极推进法律与我省现行政策的衔接。

二、当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仍需加强。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得到了较好的巩固和发展,但至今仍有部分设区市和县(市、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未纳入同级财政全额拨款,《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闽委〔2002〕8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6〕5号)等有关政策尚未完全贯彻落实到位。

(二)就业专项资金预算、使用的问题。部分设区市和县(市、区)促进就业经费主要依靠省级下拨资金,地方配套资金没有安排或财政有预算,却没有实际列支。三明、南平、莆田、宁德等4个设区市的市本级和部分县(市、区)就业专项资金配套安排较少,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省审计厅专项审计发现莆田市、宁德市的个别县(市、区)挪用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与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开支,个别县(市、区)还滞压就业专项资金,未及时拨付使用。

(三)小额(担保)贷款在操作层面上还存在不少问题。部分地区对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认识不到位。厦门、泉州两市没有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中的小额(担保)贷款指标,福州、泉州、宁德、漳州仍然存在部分零贷款县(市、区)。部分商业银行缺乏社会责任感,对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积极性不高,对小额(担保)贷款没有提供相应额度,不少下岗失业人员反映贷款无门,金融经办机构服务意识亟待增强。

(四)各地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作用需要进一步加强。各地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没有形成定期会商的机制,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配合、协调不够,责任不够明确,各成员的责任意识不强,对涉及促进就业工作的具体问题尚未做到及时研究解决。如:龙岩、宁德的就业工作局际联席会议,部门之间沟通、配合、协调不够,没有充分发挥好作用。

三、对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一)积极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和国发5号精神将落实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作为本地区、本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把促进就业系统工作分解为具体的目标任务,落实到各个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要进一步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管。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促进就业的财政投入力度,加快资金拨付,简化使用程序,为基层完成目标任务创造条件。各级政府还应加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的制度建设,有关监督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督职能,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效益。

(三)进一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各商业银行,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的牵头作用,统筹贷款额度,确保有款可贷,同时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方便群众。

(四)全面推进劳动保障“三基”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即将出台的《关于加强劳动保障“三基”工作的意见》,到2009年底做到全省基层劳动保障基础工作比较扎实,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基本建成,劳动保障各项工作制度、管理服务办法比较健全;基层劳动保障组织建设到位,所有街道(乡镇)、社区(村)建立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到位;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基本工作能力明显提升,队伍相对稳定。

(五)依法推进劳务派遣工作。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为契机,依法规范劳务派遣运作,推动劳务派遣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六)落实整改措施。各设区市政府要对考核督查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意见,采取积极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请于7月30日前报省就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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