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漳州市
- 【发布文号】漳政综〔 2008 〕127号
- 【发布日期】2008-07-20
- 【生效日期】2008-07-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漳州市单位 GDP 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
漳州市单位 GDP 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
(漳政综〔 2008 〕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大中专院校、各重点企业:
市政府节能办制定的《漳州市单位 GDP 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及《漳州市政府节能目标部门责任分解表》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十日
漳州市单位 GDP 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
市政府节能办
(二○○八年五月)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单位 GDP 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国发〔 2007 〕 36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办关于福建省单位 GDP 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及节能目标部门责任分解的通知》精神,全面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市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指标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指标,评分考核,满分为 100 分。
1 、定量考核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各县(市、区)依据市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县(市、区)单位 GDP 能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漳政综〔 2007 〕 1 号)制定的单位 GDP 能耗指标,计算年度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 40 分。省重点耗能业按省经贸委下达的重点耗能企业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计算年度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 40 分。市重点耗能企业按能源审计规划目标为基准,计算年度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 40 分。
2 、定性考核节能措施执行情况。满分为 60 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 95 分以上)、完成( 80-94 分)、基本完成( 60-80 分)和未完成( 60 分以下) 4 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列入未完成等级。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漳政综〔 2007 〕 1 号文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 1 月底前报市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备案。 2008 年备案时间可延伸至 5 月 31 日 。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书面自查报告,于 1 月底前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办。由市节能办召集市经贸委、发改委、监察局、人事局、统计局、国资委、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监测报告,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节能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经市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三)省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考核由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向市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省经贸委。
省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评价考核结果由省经贸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市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的节能评价考核结果由市经贸委会同市统计局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有关部门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等级的企业由省经贸委和市政府分别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省、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报所在地政府,限期整改。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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