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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7〕130号
  • 【发布日期】2007-12-04
  • 【生效日期】2007-1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晋政办发〔2007〕1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体系,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方针和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 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 试行 ) 》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1.5.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全省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我省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省份相邻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县(市、区);

(2) 腺鼠疫在一个市范围内发生流行, 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一个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l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两个以上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4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以内;

(2)腺鼠疫在一个县范围内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或市辖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级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级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50-9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县级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9例;

(2)霍乱在县级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4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省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 副总指挥由省人民政府协助省分管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省卫生厅厅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工作需要确定,主要有卫生厅、省委宣传部、省人民政府新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交通厅、农业厅、商务厅、省工商管理局、省物价局、省质监局、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环保局、林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旅游局、省红十字会、省爱卫会、太原铁路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武警山西总队等。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根据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成立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负责对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2.1.1 指挥部办公室及日常管理机构

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由省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承担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省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是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的地方立法和应急预案及技术规范的起草、拟订工作; 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指挥系统和监测预警系统;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实施, 指导和帮助市、县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应急和伤病救治工作; 组织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及应急预案演练;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及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1.2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对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向省应急处理指挥部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重大措施的建议;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标准,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省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的组织管理。按照指挥部确定的报道口径,组织新闻单位,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舆论引导并审核把关; 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等方面的宣传报道。

省人民政府新闻办:与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按照省指挥部领导的要求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新闻发布会或邀请省外和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省经委:负责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储备、调度,保证供应。

省教育厅: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学校和托幼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和托幼机构发生及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防治技术研究方案, 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省公安厅: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各类治安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措施。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事发地区。

省民政厅: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做好传染病死亡患者的尸体消毒火化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 接受、分配国(省)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劳动保障厅:按照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政策的规定,指导协调相关统筹地区做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落实工作。

省交通厅:负责统一调集、征用应急车辆,保障医疗救援人员、物资运输畅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开展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优先安排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的运输,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省农业厅:负责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家畜家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开展与人密切接触的家畜家禽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监测、调查等工作。

省商务厅: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加强对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营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组织做好参加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省工商、质监、物价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质量、物价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保障正常的市场秩序。

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国境口岸的出入境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境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省环保局: 负责组织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省林业厅: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基础调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部门采样检验。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快速组织隔离并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预警信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省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省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省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 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省爱卫会: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开展除“四害”等活动。

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对乘坐火车、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 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

武警山西总队:负责本总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本部门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 承担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专家咨询委员会

省卫生厅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 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 承担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市、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指挥部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

市、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照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情况, 设立或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市、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 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并确定相应职责。

2.3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业务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积极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3.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转运、诊断、治疗; 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和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配合对住院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样本采集。

2.3.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及病因学的确定工作,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对环境和物品进行卫生学处理, 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等。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任务。

2.3.3 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医疗机构和传染病防治等工作的卫生监督。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承担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全省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全省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3.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及实施相关控制措施等。

2.4 组织体系框架图(见下页)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指挥部





国际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处理技术支持机构

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处理技术支持机构



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处理技术支持机构



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处理技术支持机构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一般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较大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重大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国务院有关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指挥部



市级人民政府(或相应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或相应机构)



领导或

业务指导



配合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建立的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症状监测、实验室监测、国境卫生检疫监测网络等报告体系,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监测内容与监测机构见附件1)。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与协调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其内容有:自然疫源性疾病、动物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认真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即将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3.3 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信息收集、信息核实、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报告制度, 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日志制度,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铁路、交通、民航、厂( 场)矿等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3.3.2 责任报告单位

(1)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3)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5) 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国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食品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可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在1小时内完成。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上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的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省人民政府。

3.3.4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危害范围、发病和死亡情况、事态可能发展趋势以及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进程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首次报告或前次进程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终结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结案报告,应包括调查确认的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接收并通过互联网专用系统报告信息。县、市级和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法定效力。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3.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其他报告方式

县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行计算机网络直报,具备条件的乡(镇、地段) 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实行计算机网络直报。责任报告单位在按报告时限和程序进行网络直报的同时可通过传真等方式作详细书面报告。电话报告可作为网络直报和书面传真报告有关情况的说明。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见下页)。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 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 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密切注意事件动态,对可能受境外影响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其职责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 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放射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放射事故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强制控制措施: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卫生、农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 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转运移交。

(7)新闻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新闻媒体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宣传报道工作,有关部门应按相关规定为新闻报道提供条件。新闻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道应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8)开展群防群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居民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做好流动人口和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做好区域内患病居民的社会救济工作,安排好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生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机构 , 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服药。

(4)督导检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全省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市、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卫生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发布;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新闻发言稿,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新闻办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新闻发布程序进行发布。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需及时逐级上报并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发布。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驻晋部队、武警部队以及相邻省(区、市) 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事件发生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相邻市、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信息;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

(6)开展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接诊、收治和转运患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诊疗常规进行诊断、治疗和采取隔离措施。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理等工作,预防医院感染发生。

(4)对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放射事故和各类中毒等病人实行首诊医院和首诊医师负责制;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同时做好疫情报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学术交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单位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各级疾病控制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进行致病因子检测,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标本分送省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学术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交流合作,提高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水平。

4.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传染病、环境卫生、医疗机构等的卫生监督检查。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2.6 非事件发生地区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结合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决定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人员、技术支持。

4.3.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4.3.2.1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县级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应急处理,以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在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下,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4.3.2.2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人、疑似病人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根据事态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3.2.3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决定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事件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4.3.2.4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要加强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事件发生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及时向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散蔓延。

4.3.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4.3.3.1 事发地县、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事件发生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开展应急处理工作,以免事件进一步扩大。并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3.3.2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4.3.3.3 省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省人民政府根据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决定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4.3.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除按规定进行报告与现场处理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有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等,评估报告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5.2 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5.3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与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的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遵循 “预防为主, 平战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的建设和技术研究,保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经费,建立健全统一的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长效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省人民政府在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

覆盖省、设区的市、县、乡(镇、 街道 ) 的网络系统,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上级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建成符合省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2.1 急救机构

设区的市建立的急救中心为各市的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各县(市、区)应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6.1.2.2 传染病救治机构

设区的市建立的传染病院 ( 区 ) 为各市的传染病救治机构。县级应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2.3 职业中毒、放射损伤救治基地

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山西省中毒救治中心)为我省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基地;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附属医院为我省放射损伤医疗救治基地。

6.1.3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6.1.3.1 组建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调动、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

6.1.3.2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分别组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放射事故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类队伍省级为15人左右, 市、县级为10 人左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还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对于鼠疫、霍乱等重大传染病,辖区内建有放射源设施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分别组建专门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高等院校以及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的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6.1.3.3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流行病学、现场调查、病因检测等业务的培训基地,承担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工作;承担相应演练任务。

山西省人民医院为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队伍培训基地,承担全省县级以上应急医疗救治专业人员的应急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工作;承担相应演练任务。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负责组织编写各专业类别的应急卫生救治培训教材,培训师资,组织开展全省各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培训。

6.1.4 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 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 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省性的和区域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全省或区域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相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发展改革、经委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和经委负责组织、落实储备,财政部门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商发展改革、经委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上级财政根据需要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履行所承担职责的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配备经费和运转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统一安排。

6.4 人员健康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卫生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最大限度的减少卫生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5 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措施。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6.6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应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 预案的制订

本预案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并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或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 试行 )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大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机构与内容

9.2 单项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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