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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龙岩市
  • 【发布文号】龙政办〔2008〕164号
  • 【发布日期】2008-07-29
  • 【生效日期】2008-07-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龙政办〔2008〕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岩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78号)和省总工会、省劳动保障厅、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通知》(闽工〔2007〕31号)精神,推动企业建立合理的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实现企业发展和职工增收的双赢,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福建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
我市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任务是:2008年全市各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50%,覆盖职工率达60%;2009年建制率达到60%,覆盖职工率达70%;2010年全市各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70%,覆盖职工率达80%;力争用5年时间在全市各类企业基本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遵循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方针,着力构建和完善三个机制。一是建立工资分配的协商共决机制,建立健全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协商共决的机制,集体协商要成为用人单位决定工资分配的基本方式;二是建立工资分配监督机制,企业工资分配方案、工资协议履行情况等要通过职代会、公开栏等渠道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三是建立工资分配的正常增长机制,通过工资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而增长,随着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标准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的标准提高而提高。
二、主要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一是成立龙岩市工资集体协商协调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工作(具体名单附后)。二是组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负责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相关部门人员担任指导员,根据工作需要,市、县两级工会还可聘请部分专家、学者、律师、教师、社会工作者、企业管理工作者等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三是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培训制度。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分别负责做好企业和职工代表以及指导员的培训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劳动保障局、工会、经贸委、国资委、工商联、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要采用印发材料、宣传咨询、召开会议、举办讲座、开辟专栏等形式,广泛宣传相关政策法规,提高企业负责人、职工和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和认同感。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报道,推广典型,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创造浓厚的工作和社会氛围。
(三)培育协商主体。企业工会是工资协商的主体,要加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工会组织,进一步健全工会体制。针对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规模较小的特点,要在相对集中的区域(如开发区、工业园区)和行业(如制造业、服务业),集中组建区域性和行业性工会组织。
(四)实施“要约行动”。职工与用人单位具有平等的提出协商要约的权利,任何一方提出协商要约后,另一方应在20天内书面回应。各企业要积极主动向职工提出要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依法主动向企业提出要约,启动协商程序。市、县级工会要加强对要约行动的指导、协调。企业工会提出要约有困难的,其上一级工会可依法代表基层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对不按期回应或拒绝进行集体协商的企业,上级工会可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要求整改。
(五)加强政策导向。一是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月”制度。每年3月份为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月,集中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二是有关部门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并公布每年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引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三是要广泛开展评选“关爱职工的优秀企业、热爱企业的优秀员工”活动。四是凡担任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和工会干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五是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列为企业和企业主要领导评优评先的重要条件。六是每年年底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各县(市、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三、责任分工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市、区)要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及时解决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应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入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明确职责,推动落实。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指导到位。具体分工如下: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力度,提高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定期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等相关信息数据,积极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做好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工作,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审核备案制度。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工会组织要充分反映和代表多数职工的意见,充分尊重和保障职工的主体地位,代表职工行使好协商权、签约权。为基层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指派工资协商指导员等服务。在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导的同时,要广泛发动基层工会,通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降本增效等活动,努力提高企业效益,使工资集体协商成为职工与企业的“双赢”机制。
经贸委(局)、国资委、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应对所属(所辖)企业进行督促和指导,推动企业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动员企业主动与企业工会进行协商,签订协议,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
工商联、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应向企业经营者(雇主)宣传国家有关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引导和督促企业自觉依法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龙岩市工资集体协商协调指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谢民键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蓝茂昌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钟万福 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
成 员:蓝建英 市总工会副主席
康 迁 市劳动保障局纪检组长
赖水梅 市经贸委副主任
阮满昌 市国资委副主任
陈良武 龙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简志年 市工商联副主席
肖健芬 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秘书长
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市总工会。
主 任:蓝建英 市总工会副主席
成 员: 张开锦 市总工会保障与法律工作部部长
何春芳 市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和工资科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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