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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2006〕71号
  • 【发布日期】2006-09-14
  • 【生效日期】2006-09-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实施意见

(皖政〔2006〕7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十五”以来,我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大力推进生态省建设,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全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取得阶段性成果,生态保护和治理取得积极进展,辐射安全监管得到加强,全民环境意识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但是,全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居高不下;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问题还比较突出;部分城市酸雨污染呈加重趋势;一些地区生态环境破坏加剧;农业面源污染日趋严重,农村饮用水安全和环境脏乱差问题亟待解决。与此同时,环境保护法制还不健全,管理体制不够完善,污染治理市场化运营机制尚未形成,环境监管和执法能力相对薄弱,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亟待提高,一些地方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的现象仍然存在。环境问题仍然是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今后相当长的时期,我省经济仍将继续较快增长。“十一五”期间,要在实现全省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以上目标的同时,完成国家下达的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经济增长与环境约束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落实中部崛起战略、实现我省跨越式发展的必然选择,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要举措,是实施东向发展战略、推动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全面推进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二、明确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目标

到2010年,全省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完成国家下达的削减任务,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末下降20%左右。淮河干流和17条主要支流水质基本达到水环境功能区目标;巢湖整体水质有所改善,水域富营养化状态有所减轻,9条环湖河流基本达到或接近水环境功能区目标;长江干流水质稳定在Ⅱ―Ⅲ类,主要支流入江水质达到Ⅲ类。省辖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城镇空气质量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天数为315天,酸雨强度和频率有所降低,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28?66%,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修复面积有所增加,主要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沿淮生态功能保护区、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功能基本稳定,村镇环境质量有所改善,辐射环境安全得到保障。到2020年,全省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

三、突出抓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

(一)以推进淮河、巢湖流域治理和保障饮水安全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要严格监控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城市主要入河排污口排污。对淮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一律限产限排。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提高运行负荷率,做到稳定达标排放。淮河流域新、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增加脱氮处理工艺,湖泊、水库周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增加脱磷处理工艺;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增加脱磷脱氮处理工艺。加快组织实施淮河、巢湖、长江、新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项目。淮河、巢湖流域“十五”计划项目尚未完成的,要千方百计落实建设资金,加快实施进度,确保按要求建成投运。抓紧完成并组织实施淮河、巢湖流域“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规划,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积极争取国债资金,力争早日开工建设。依法对淮河流域的化工、酿造、造纸等行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要依照《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科学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坚决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严禁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对二级保护区内超标排污的企业,一律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和应急制度,加快重点城市备用水源建设,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期间解决40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

(二)以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凡新(扩)建燃煤机组要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并同步投入运行、同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的老机组要加快脱硫改造步伐,力争5年内完成改造任务的50%,10年内全部实现达标排放;不能达标排放的,一律依法关停。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燃煤电厂(热电联产电厂除外),禁止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制订燃煤电厂氮氧化物治理规划,开展试点示范。加快原煤洗选步伐,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采取节能措施,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鼓励火电、冶金、建材等行业的重点企业,引进国内外资金和技术,改进生产工艺,减排温室气体。

(三)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集中供热、清洁气源供应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到2010年,省辖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县级市市区及县城所在镇污水处理率达到45%,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40%。发展环城林带和道路绿化,优化城市生态结构和功能。强化对汽车尾气、烟尘、油烟、噪声等扰民环境问题的综合治理,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汽车。深化马鞍山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建设,加快合肥、芜湖、黄山、淮南等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进程。积极开展绿色社区、环境友好企业和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区)创建工作。

(四)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对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土壤环境安全等级,建立污染土壤档案,开展土壤修复与综合整治试点示范。大力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测土配方施肥,防治农用薄膜对耕地的污染,推进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实施农村小康环境保护行动计划,推进“百镇千村万户生态示范工程”,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大力推进乡村清洁工程,加大改水、改厕和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大力发展农村沼气,综合治理和循环利用畜禽养殖排放物和农作物秸秆,着力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五)以污染严重行业和资源型城市为重点,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编制并实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选择冶金、煤炭、化工、电力、建材、轻工等行业、工业园区、生态农业区域及资源型城市,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力争建成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重点行业、工业(农业)园区、企业集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到2010年,努力实现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十五”末降低30%,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矿产资源总回采率和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率分别提高5%,煤炭行业原煤洗选率提高到80%以上,干法水泥比重达到85%以上。

(六)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贯彻落实《安徽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抓好生态省示范基地、重大项目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全面实施《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区建设。深入实施《安徽省生态功能区划》,重点促进沿淮调蓄洪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恢复沿淮湖泊洼地生态服务功能。积极推进“引江济巢济淮”工程,合理调控水资源,逐步解决淮河“水少”和“水脏”问题,减轻巢湖水域富营养化程度。优先保护天然植被,重点建设长江、淮河和巢湖流域生态防护林工程、退耕还林和封山育林工程、平原绿化和防沙治沙工程、江淮分水岭地区生态治理工程、绿色长廊工程,加大水土保持工作力度。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全省重要生物物种资源调查、编目和规划工作,保护重要物种及其栖息地,强化外来有害物种防控。加强矿产资源和旅游开发的环境监管,严格控制城市、交通干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周边的矿山开采活动,抓好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和闭坑后的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加强皖北地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减少深层地下水开采,遏制地面沉降。

(七)以健全监管体系为重点,加强辐射环境和危险废物监管。合理划定辐射环境控制区,禁止在区内修建居民住宅和其他敏感建筑。严格辐射许可证审批,建立核与辐射安全信息数据库。加强对辐射源、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监管,逐步建立监测网络和应急处理技术支撑体系。开展核电建设环境基础资料的收集和技术储备工作。加快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项目建设,做好收缴和废弃危险废物及剧毒化学品的销毁和安全处置工作。

(八)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能力为重点,建立环境监测预警和执法监督体系。到2010年,省、市级环境监测站要达到国家要求的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80%的县级环境监测站要达到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的基本要求;建立主要流域市界断面、重要饮用水源地和重点水域水质自动监测站;省辖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实现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完成省、市和80%的县(市)环境监测信息应用系统建设;重点污染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建成省、市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推进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2006年,省环境监察局完成一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2010年,省辖市环境监察机构完成一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70%的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完成三级以上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制定并完善各级各类环境应急预案。2007年,基本完成省级环境应急装备建设;2010年,建成省级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并投入使用,省辖市和部分重点县(市)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

四、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一)统筹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等,确定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淮河、巢湖流域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发展低水耗、低污染产业,做到增产减污。长江流域要充分利用水环境容量和自然资源较为丰富的优势,加速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同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水源涵养区、调蓄洪区、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等环境敏感地区,要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与保育。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地质公园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要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开发活动。

(二)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按规定保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在确保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的同时,努力增加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保护试点示范和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基本建设投资要向环境保护倾斜。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70%应用于污染防治项目,其余部分用于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区域性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等。

(三)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在保证区域环境质量达标的前提下,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试点。开展新安江流域、大别山区生态补偿试点。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全面实施城镇污水、垃圾和危险废物处理收费制度,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全部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实行市场化运营。鼓励社会资本以合资、BOT、TOT 等方式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四)完善环境监管体制。省政府负责跨市域环境执法及污染纠纷的协调处理,督促检查突出环境问题。市、县政府应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监督下一级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解决自身存在的环境问题。各类开发区要接受所在市、县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健全、加强各级环境保护机构。按照政府机构改革与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有关要求,研究解决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问题。

(五)依法加强环境监管。要完善环境保护地方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着力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要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各级政府,并落实到排污单位。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量排污。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量排污的单位,环保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其停产整治。强化强制淘汰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凡是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不得批准用地。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产的,责令其停建或停产,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要依法进行环评。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省政府有关部门每半年公布各地和主要行业能源消耗、污染排放情况,定期公布省辖市城市空气质量、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和市界出境断面水质等环境信息。各市政府要定期公布重点企业环境信息和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对重大违法排污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六)推动环境科技进步。整合技术创新资源,组织对省科技“十一五”规划环境保护重大专项的技术攻关,将环境保护重大科研项目列入全省科技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力争在环境保护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方面取得突破。积极引进消化国内外先进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加快高新技术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推广和应用,将科研成果切实转化为保护环境的现实生产力。

五、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加强和改进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重要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定期听取环境保护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保知识,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在全社会营造爱护环境、保护环境、建设环境的良好氛围。

(二)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考核并公布结果。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建立问责制,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三)强化部门分工协作。各地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综合监督管理职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统一环境规划,统一执法监督,统一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及时通报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各级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完善具体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省环保局要会同省监察厅监督检查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每年向省政府作出报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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