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8〕40号
- 【发布日期】2008-07-31
- 【生效日期】2008-07-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意见
(皖政办〔2008〕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33号)精神,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推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开创我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局面,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履行维护民族团结的政治责任
1.我省属少数民族散杂居省份,55个少数民族成份俱全,现有少数民族人口45万余人,占全省人口近7‰,其中,回族人口约42万人,居全国第9位。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坚定不移地落实好各项民族政策,坚决防止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现象出现,坚决杜绝侵害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维护民族团结,增进民族和谐,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构建和谐安徽提供重要保障。
二、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步伐
2.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2005〕16号)精神,全面实施《安徽省“十一五”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力争到2010年全省绝大多数民族乡村赶上或超过全省平均发展水平。
3.省及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县(含市、区,下同)应设立扶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并随财力增长逐年增加。省、市、县有关部门在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展项目、民生工程项目及安排财政转移支付时,应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优先安排;对需乡、村配套的项目,各级财政应努力提高补助标准,减轻民族乡、村资金配套压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享受各项经济扶持政策的同时,其所在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因此削减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正常安排的资金及应当享受的其他政策性资金。
4.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切实提高少数民族义务教育水平。认真执行我省在中考、高考中对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政策,鼓励和帮助少数民族青年接受高中阶段的教育和高等教育,根据少数民族特点积极发展学前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省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资金,由省民委、省教育厅共同研究安排项目,主要用于民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也可设立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资金,扶持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省教育行政部门应选择1所省属高校,积极向教育部申请设立民族预科班。各相关地区和部门应采取得力措施,帮助有关学校办好西藏班,保障西藏班年生均经费补助达到国家标准。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民族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安徽省内地西藏班师资配备标准,优先解决西藏班师资配备问题。
5.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扶持具有民族特点的公益性文化事业,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优秀的传统体育项目、传统节庆、传统文艺、传统工艺以及文物古迹等文化遗产。加大资金投入,力争“十一五”期间每个民族乡建成1个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的综合文化馆,每个民族村建成1个多功能的文化活动室。继续办好四年一届的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和五年一届的全省少数民族文艺汇演。
6.加强民族乡、民族村、民族社区卫生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在安排卫生项目建设时,要优先将民族乡、村卫生项目纳入规划,优先安排实施,在资金投入上给予倾斜,使民族乡、村卫生院和卫生室尽快达到国家标准,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民族乡、村的全覆盖。努力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的饮水卫生条件,解决民族聚居地区人畜饮用水困难,2010年全部解决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范围内的民族村群众安全饮水问题。
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切实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7.各市、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县及风景旅游区、学校、医院、高速公路服务区等,要按规定设立清真饭店、清真食堂(清真窗口)。各级政府要对清真餐饮服务企业给予财税政策优惠,省财政适当增加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用于扶持清真餐饮服务业发展,以逐步满足穆斯林群众的特殊生活需要。
8.认真实施《安徽省2006―2010年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规划》和《安徽省“十一五”少数民族人才发展规划》,加强各类人才培养。继续执行我省在公务员招录中对少数民族考生的有关政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招录公务员时,根据职位需要,可以单独列出职位,专门用于录用少数民族报考者。
9.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低保政策,解决好少数民族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加强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少数民族群众的救济,在分配救济物资和资金时予以照顾;扶持民族乡村办好养老院,解决好少数民族五保户的生活问题。
10.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工作,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在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医疗救助、法律服务等方面为其提供便利和帮助,支持其兴办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
四、加强宣传教育,努力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
11.各级政府应经常开展党和国家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及民族法律法规、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依照有关规定开设民族常识和民族政策课程。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把开展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民族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宣传作为政治任务,积极开设相关专栏,着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全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五、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建立健全基层民族工作网络
12.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各市及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县应实行民委委员制,并明确分工,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县、乡、村和城市区、街道、社区应建立健全民族工作三级网络和三级责任制。要进一步落实民族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工作责任,定期督促检查;加强民族信息工作,认真排查影响民族团结的隐患和问题,妥善处置涉及民族问题的突发性事件,切实维护民族团结,确保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落到实处。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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