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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关税〔2008〕73号
  • 【发布日期】2008-08-11
  • 【生效日期】2008-08-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8〕73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
二、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见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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