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人事部关于2005年度下半年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人事部
  • 【发布文号】国人厅发〔2006〕6号
  • 【发布日期】2006-01-12
  • 【生效日期】2006-0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人事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人事部关于2005年度下半年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2005年度下半年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5年下半年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英语考试数据统计分析和有关专家意见,经商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现将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英语笔译、口译(交替传译类)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送相应考试人员成绩,考生也可于1月25日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或中国网查询本人成绩。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成绩和发放相应级别英语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的工作。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