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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山东省博物馆与日本美秀博物馆合作开展山东地区馆藏佛教造像调查与研究项目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博函〔2008〕824号
  • 【发布日期】2008-08-11
  • 【生效日期】2008-08-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山东省博物馆与日本美秀博物馆合作开展山东地区馆藏佛教造像调查与研究项目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山东省博物馆与日本美秀博物馆合作开展山东地区馆藏佛教造像调查与研究项目的批复

(文物博函〔2008〕824号)




山东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山东省博物馆与日本美秀(MIHO MUSEUM)博物馆合作开展“山东地区馆藏佛教造像调查与研究”项目的请示》(鲁文物〔2008〕9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山东省博物馆与日本美秀博物馆合作开展山东地区馆藏佛教造像调查与研究工作,合作项目起止时间为2008年8月至2011年3月;

二、由山东省博物馆与日本美秀博物馆按照协议书内容开展工作。合作应遵循“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调查中取得的馆藏佛教造像原始资料应由中方妥善保管;图录及研究成果如发表,应由中日双方共同署名,中方有优先发表权;

三、请你局做好此项合作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及时将项目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果报告我局。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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