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八一七路(北段)历史文化中轴线实施改造的通告
  •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2007〕9号
  • 【发布日期】2007-04-20
  • 【生效日期】2007-04-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八一七路(北段)历史文化中轴线实施改造的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八一七路(北段)历史文化中轴线实施改造的通告

(榕政〔2007〕9号)




为进一步改变城市面貌,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提升中心城区核心功能,树立海峡西岸经济区和省会中心城区新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八一七路(北段)历史文化中轴线改造控制性详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八一七路(北段)历史文化中轴线进行改造。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改造范围:八一七路(北段)历史文化中轴线,即省政府大门口(华林路与鼓屏路交叉口)至东街口(八一七路与东街、杨桥路交叉口)道路沿线。

二、改造后的功能定位:以行政商务办公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活居住、商业服务功能为一体的城市核心区。具体功能分区为:华林路省委、省政府两侧作为行政办公区,鼓屏路沿线至鼓东路交叉口作为商务办公区,鼓东路交叉口至东街口作为商业服务区。

三、改造的主要内容:将道路按控规拓宽至40米,保留行道树,沿线所有管线下地,新修人行道、公交站点等设施;整合用地功能,优化空间布局,拆除规划红线范围及周边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沿街封闭式围墙,建设通透式栏杆,实现拆墙透绿;对保留的建筑进行立面、店招店牌全面整治,按规划要求建设灯光夜景工程;对道路沿线危旧房进行改造;修建镇海楼、鼓楼遗址公园及部分街头小绿地。

四、改造工程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的原则,由路段所在街道负责组织实施。福州市及鼓楼区建设、房管、执法、工商、税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改造工作。

五、对改造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分别采取保留、整治和拆除的措施处置。

(一)改造范围内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各类建筑,需要拆迁的,由实施单位依法予以拆迁补偿安置;对违章建筑(包括小店面)和各类有碍于景观的临时建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鼓楼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二)各类保留建筑物的外立面作为公共资源,体现公共利益,应当严格按照道路景观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整治,整治后不得擅自更改外墙及屋顶。建筑物不得设置遮阳、遮雨蓬帐,临街面不得修建封闭式围墙,外墙不得擅自布设各类管线,空调外机应当按照规划指定的位置进行安装。户外广告、霓虹灯、画廊、招贴栏、读报栏、店名、门牌、招牌等设施和标志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并保持整齐、完好。户外广告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和清理,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影响市容市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以及设置不规范的各类沿街广告和招牌予以拆除。

六、八一七路历史文化中轴线根据沿线建筑的位置、功能及历史风貌,重新规划商业布局。沿街所有店面必须按照下列商业布局进行调整:

(一)为保证党政机关周边良好行政办公环境,华林路省委、省政府大门沿线(东至华屏路天桥、西至新金嘉大酒楼)不设经营性店面,该区域只能建设通透式栏杆及绿化带。

(二)从鼓屏路环岛起至湖东路交叉口,作为商务办公区,除允许开办大型超市、商场,或与办公服务设施配套的行业外,原则上不再设新店面,不得从事娱乐、网吧、化工产品、建筑材料、汽车、汽车美容、副食品、粮油制品、中小餐馆、礼品精品、摩托车、自行车修理等行业,所有店面使用必须是规划认定的商业用途,且经营面积须在50平方米以上。

(三)从湖东路交叉口起至东街口为商业服务区,为繁荣八一七路历史文化中轴线商业,在保留历史文化建筑物的同时,努力打造精品示范一条街,沿街店面面积必须在30平方米以上,且不得从事娱乐、网吧、化工产品、建筑材料、汽车、汽车美容、摩托车、自行车修理等行业。

七、改造费用按照“谁产权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政府承担道路路面、公交站点、各类管线等市政设施建设费用;沿街建(构)筑物外立面门窗、阳台封闭改建的整治改造费用原则上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政府可适当补贴;灯光夜景工程建设费用以及店面门面、店招店牌整治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

八、改造范围内建筑物业主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顾全大局,支持配合统一改造工作。因改造工作需要入户调查或者对房屋实施整改、拆迁的,各业主应当予以支持配合。改造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起带头示范作用,对行动迟缓或拖延不办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视情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

九、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