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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内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国邮发〔2008〕193号
  • 【发布日期】2008-08-18
  • 【生效日期】2008-08-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内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内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邮发〔2008〕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快递服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邮政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订了《国内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予印发,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请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快递企业做好施行工作,要密切注意施行过程中的情况,出现问题及时向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国家邮政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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