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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秀屿区2008年度第二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8〕266 号
  • 【发布日期】2008-08-19
  • 【生效日期】2008-08-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秀屿区2008年度第二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秀屿区2008年度第二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8〕266 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关于莆田市秀屿区 2008 年度第二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请示》(莆政土〔2008〕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莆田市秀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14.3867公顷(其中耕地14.109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秀屿区梯亭村旱地 6.9354 公顷、其他农用地0.174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0.2344公顷、未利用土地0.1677 公顷,吉城村旱地 2.3414 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375 公顷、特殊用地 0.0553 公顷、未利用土地 0.9535 公顷,度下村水浇地3.5872公顷、旱地1.2456公顷、其他农用地0.102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1012公顷、特殊用地0.101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7.1373公顷;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0.542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7.6801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莆田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 10 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莆田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统筹安排各地落实。

五、莆田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符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用地必须按规定招拍挂出让。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该批次农用地14.3867公顷(其中耕地14.1096公顷)、未利用地1.6640公顷,计入莆田市2008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七、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莆田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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